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2019-07-19 22:51:07
7月19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鐘浩波等18人涉黑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并罰,判處鐘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上訴人或原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起,鐘浩波投資成立浩大投資有限公司并招攬人員加入,陸續成立其他關聯公司,逐漸組成了一個以鐘浩波為組織、領導者,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高利放貸為依托,通過套路貸、簽訂高額利息、雙倍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誘使在校學生等群體參與網絡賭博等方式惡意疊加債務;有組織地通過淋紅油、張貼大頭照、打砸門窗、拘禁威脅等方式非法討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有的被迫輟學,有的離家出走,有的無法正常經營;該組織還通過“太陽城”“長江網”等非法賭博網站共接受投注額760萬余元,盈利51萬余元。
東莞中院認為,鐘浩波等人結成穩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鐘浩波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新聞多一點】
據了解,該組織利用在校學生社會經驗較少、經濟能力較差而急需創業資金、進行高消費的情況,誘騙其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實行“套路貸”,惡意疊加債務,軟硬兼施脅迫被害人還債。不少學生因還不起貸款而被迫輟學、出走。其中,在讀高中生劉某因需要創業資金,向該組織控制的公司借款6萬元。但簽訂借款合同后,該公司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頭約定月息600元,謊稱會撕毀上述6萬元借款合同。此后,鐘浩波等人按6萬元借款合同及相應利益向劉某追債,并以要上門催收、淋紅油等方式威脅劉某多次簽訂新的借據以覆蓋舊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鐘浩波等人將上述新舊借據及利息累計后,稱劉某欠款金額合計為39萬元,迫使劉某提供商品房抵債。后劉某父親被迫以124.8萬元將該房買回。(來源:南方plus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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