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青在線
2019-09-16 15:09:09
作者:王春暉
9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營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態為目標,突出了“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元主體參與網絡生態治理的主觀能動性,重點規范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以及網絡行業組織在網絡生態治理中的權利與義務。這是我國網絡生態治理領域的一項里程碑事件,而且以“網絡生態”作為網絡空間治理立法的目標,在全球也屬首創。
《征求意見稿》集中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符合“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為我國實施網絡生態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征求意見稿》突出了網絡生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
網絡生態治理,應當明確多元參與協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要突破市場和政府二元對立和單一的主導模式。在數字經濟時代,要以平臺思維和社會化思維重新審視政府、企業、社會、網民四大主體在網絡生態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他們已經不是主體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標的伙伴式關系。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了網絡生態治理的定義,即“本規定所稱網絡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營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網絡生態是由多種文明要素組成的系統,這些要素主要包括網絡主體、網絡信息、主體行為、技術應用、基礎設施保障、網絡政策法規和網絡文化等方面。筆者認為,在參與網絡生態治理的四大主體中,政府的作用是監管、企業的義務是履責、社會的功能是監督、網民的義務是自律。
重點規制三大管理相對人
在網絡生態治理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網絡生態治理的行政管理相對人。鑒于網絡生態治理的對象是網絡信息內容,而信息內容的生態治理主要涉及三類主體,即內容的生產者、內容的服務平臺和內容服務的使用者,為此《征求意見稿》重點規制這三大行政管理相對人。
首先,作為制作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還要遵循公序良俗,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其次,作為提供信息內容復制、發布、傳播等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必須切實履行網絡生態治理的主體責任,重點加強本平臺的生態治理工作,積極培育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再次,作為使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是網絡生態治理的主力軍,對網上的違法和不良信息有義務以投訴、舉報等方式行使監督權。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禁止觸碰的紅線
我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構成了一個龐大的網絡群體。據騰訊官方數據顯示,2018年僅微信月活躍人數就保持在10.8億用戶上下,每天有450億條消息在微信里傳輸。《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觸碰的幾條“紅線“: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以及惡意泄露他人隱私、散布謠言、人肉搜索等網絡侵權、網絡暴力行為,侵害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等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通過人力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批量買賣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不得利用黨徽、國旗、國徽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或者借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及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征求意見稿》體現了國家在網絡生態治理領域的主權價值取向,展示了網絡空間的自由和秩序、開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務的辯證關系,重點突出了網絡生態治理的統籌協調。隨著《網絡生態治理規定》的出臺,我國網絡的生態治理將正式納入法治軌道,并將依法形成合力。(作者系南京郵電大學教授、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首席專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通信學會網絡空間戰略與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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