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9-10-14 06:27:10
國家統計局網站近日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統計法相關條文作出52處修改,由原先的50條增至65條,進一步明確了對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與處罰力度,規范了統計調查管理、資料管理公布等工作。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堅持黨對統計事業發展的全面領導”等表述,并加大對統計弄虛作假的問責力度。征求意見稿新增第五條明確:統計工作堅持黨政同責、失職追責,對統計弄虛作假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拒絕、抵制統計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結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對多處條文作出修訂,以更好地與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如,第四十一條規定: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有關情況以及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線索,向監察機關通報和依法移送。第五十八條完善了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職級、崗位等級晉升的”懲處措施,明確要求此類情形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處分主體和對象,完善了違法情形認定和懲處措施。如,新增第四十九條明確,“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的”“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向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風報信的”等行為,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在統計執法檢查中,我們加大了執法檢查力度和曝光力度。現在是實行黨政同責,就是說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光要處理統計局長,書記縣長也要被警告,有的甚至會被免職,這對整個社會產生了很好的威懾作用。”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的目標就是通過統計執法檢查和督察,來進一步凈化統計環境,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政治生態。”
據了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文件,國家統計局也出臺了多部統計部門規章制度,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完善。(記者 王少偉 見習記者 柴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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