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19-10-26 07:15: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刑法規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行為方式。《解釋》進一步明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按照《解釋》,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3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2000個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于“情節嚴重”。(記者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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