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0-01-15 09:31:01
賈友寶: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稅復補字〔2019〕7號),并向你進行郵寄送達。因你未提供有效郵寄地址,郵局未能妥投。國家稅務總局多次與你溝通,仍未獲取有效郵寄地址?,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稅復補字〔2019〕7號),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行政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稅復補字〔2019〕7號)內容如下:
你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機關郵寄信封上寫有“行政復議申請書八件(涉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的掛號信,本機關已于2019年11月5日收悉。該掛號信內共有三份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三份行政復議申請需補正以下材料:
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違法收取信息公開郵寄費的行政復議申請。該行政復議申請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表述不明確(尤其是手寫部分),且未提交交納相關郵寄費的證據,需完善行政復議申請書并提交交納郵寄費的相關材料。另需明確是在本次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還是單獨對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不予行政賠償申請行政復議,并提交相應證據。
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告知書》(滬稅信息公開〔2019〕53號)的行政復議申請。該行政復議申請未提交已申請信息公開的證據,需補正申請人于2019年7月14日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郵寄提交的“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證明與郵寄憑證。
三、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告知書》(滬稅信息公開〔2019〕55號)的行政復議申請。該行政復議申請未提交已申請信息公開的證據,需補正申請人于2019年7月14日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郵寄提交的“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證明與郵寄憑證。
請你接到本通知書后,于7日內補正申請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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