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學習時報
2020-04-29 17:01:04
黨的根基血脈在人民,人民力量的凝聚發揮以組織為保障。黨的群眾組織力是黨的性質宗旨的重要體現,集中反映了依靠、動員、組織和教育人民群眾進行社會實踐的能力。提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群眾組織力,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優勢轉換成鄉村協商民主的發展優勢,不斷激發鄉村治理的活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新格局,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
充分發揮基層民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過程中,創立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使我國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呈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并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壯大。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實踐的新創造,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逐漸形成了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基層民主實踐形式。經過數十年的實踐,村民自治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組織制度,激發了農村群眾的民主參與意識,基層民主選舉深入民心,在推動鄉村社會有序運行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村民自治在實踐中“重選舉”而“輕治理”,造成了民主選舉與民主治理的“脫節”。換言之,在村民自治實踐形式中,民主選舉單兵突進,其價值逐漸被廣大村民所認可,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則進展緩慢。在實踐中則表現為,盡管“兩委”班子都是嚴格按照民主的程序選舉產生,一定意義上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但很多村莊后續的治理績效卻不盡如人意。村莊治理行政化、村民參與單一化、村務監督形式化現象比較突出,村民自治還缺乏應有的活力。隨著鄉村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傳統熟人社會共同體開始消解,村民呈現出個體化和原子化發展趨勢,農村基層治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必須更好地發揮基層民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協商民主是激發鄉村自治活力的重要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優越性,農村基層協商民主蓬勃發展,為村民自治注入了新的發展活力。與選舉民主不同,協商民主強調以對話為中心,多元利益主體在平等對話的基礎上,通過闡述自身主張說服他人,或者傾聽他人觀點,在運用科學合理程序的過程中不斷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體而言,協商民主具有多樣性、靈活性、全程性、常態性的特征,可以通過多種多樣方式靈活地開展協商,這種民主協商貫穿于村莊日常治理之中,是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最佳組織實踐形式,能夠有效地激發村民自治的活力。一方面,協商民主具有多樣靈活性,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民可以根據公共事務的性質、涉及利益的范圍、對活動場地和人員的要求等,采取靈活多樣的協商形式,以增強協商的針對性,提高基層治理效率。另一方面,與民主選舉不同的是,協商民主在實踐中可以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公共事務管理和決策的需要,隨時啟動協商程序,將協商貫穿到村民自治的全過程,實現民主參與和基層自治的常態化,在村民持續的協商互動中強化村莊各要素的內在聯系,以激發自治活力,重建農村社區共同體。
黨的群眾組織力是鄉村協商民主的生命線。長期以來,黨管農村是我國農村工作的重要經驗和原則。這一組織原則和工作方法已經為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史所充分證明。因此,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民主,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在實踐中要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為鄉村協商治理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首先,以組織力為統領,把好鄉村協商民主關。組織力就是將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和凝聚功能滲透到廣泛的基層協商中,通過強化思想引領作用,增強村民的組織意識和集體意識,把好鄉村協商民主關。這就要求在協商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提高政治站位,以黨的群眾組織力為引領,保證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結果、協商價值導向與我們黨關于協商民主內在精神保持一致,貫徹落實好上級黨組織對鄉村協商民主的相關要求。同時,把黨組織的思想引領功能落實到協商過程中,確保基層協商方向正確、功能完善,推進鄉村協商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穩步有序進行。
其次,以服務群眾為宗旨,增強鄉村協商民主的合法性和凝聚力。要把“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理念貫穿協商全過程,將關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納入到協商議程,以協商促服務、辦實事、不斷增強村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實發揮好鄉村協商民主的服務功能。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內涵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主要功能在于拓展人民民主的廣度和深度,擴大群眾參與,以實現多元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和整合,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共利益。因此,在實踐中要以為群眾服務作為鄉村協商民主的重要價值取向,從而保證鄉村協商治理的公共性和合法性,增強群眾協商凝聚力。
再次,以創新組織體系為關鍵,重構鄉村協商治理的組織載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新興業態與互聯網企業開始迅速成長,城鄉之間由封閉、靜止開始走向開放流動。原本以單位為載體的基層黨組織體系越來越難以適應當前多元、開放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基層黨組織的組織覆蓋不足,組織力下降,導致了鄉村協商民主缺乏有效的載體。因此,要推進基層黨組織體系重建,織密基層組織之網,以適應開放流動的社會形態。促進黨的組織向“兩新組織”和新興領域全覆蓋,理順組織之間縱向上和橫向上的權責關系,夯實鄉村協商治理的組織載體。
最后,以干部隊伍建設為支撐,提高黨員干部的協商治理能力。在對黨員干部進行協商技能訓練的同時,還需要引導黨員干部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引領村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協商,培育高素質的協商主體。一方面,要提高黨員干部的協商技能,抓住支部書記以及支委這些關鍵人,對其進行培訓管理,提高支部干部做好群眾協商工作的能力;將鄉村協商技能的訓練作為組織生活的一部分,引導和加強黨員學習,強化黨員的群眾組織力;黨員干部要深入基層,到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到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深入體會國情社情民情,提升鄉村協商治理能力。另一方面,黨員干部要做鄉村協商民主發展的傳播者、組織者和推動者,在密切聯系群眾中做好群眾協商技能的培育,讓協商民主的價值深入民心,在反復的協商實踐中提升群眾的協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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