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云南頻道
2020-05-12 16:12:05
日前,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農業農村局、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養犬管理的通告》,將昆明主城各區及各縣(市)區劃分為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分類進行養犬管理。其中,昆明市主城5區有36個街道辦,市級以上開發區(度假、經濟、工業園)區所轄的全部區域為養犬管理重點區域,其余為養犬管理一般區域。《通告》顯示,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和設置犬只養殖場所。
《通告》明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攜犬進入各類公共場所。具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生產區,醫院診療區(診所,不含寵物醫院)、學校教學區、學生集體宿舍區、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商場、賓館、餐飲場所,風景名勝區、市區公園、城市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通告》要求,在重點管理區域飼養烈性犬的單位及養犬人,應在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犬遷移到一般管理區飼養或送交縣(市、區)養犬管理部門,逾期不遷移或送交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表示,為規范和引導文明養犬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針對攜犬只外出不束犬鏈,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攜帶導盲犬之外的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餐飲等公共場所等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不文明行為,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將根據《昆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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