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20-08-24 14:14:08
哺乳期被調崗 公司賠11萬
員工哺乳期被調到偏遠地點上班 來回耗時五小時 法院:公司調整員工工作地點于情理不符
對于尚處哺乳期的女員工,公司非但沒有給予關愛,反而將對方調到偏遠門店上班。“這是故意刁難!這里實在太遠了,從家到新辦公地點來回全程要5~6個小時!”女員工認為公司調崗前沒有和她協商,不僅造成她上下班嚴重不便,而且也嚴重影響哺乳,為此多次找公司負責人反映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公司卻認為,這次調崗是合理行使企業用工自主權,不需雙方協商一致,而且在廣州這種大城市,這種上班情況實屬正常。
多次溝通無果,公司負責人還勸告女員工不服從可以辭職,之后以女員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無奈之下,女員工告上法院維權,訴稱公司有違公平誠信,有悖情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日前,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支持了女員工的訴求。法院認定,涉案公司調整哺乳期員工的工作地點于情理不符,亦有悖民事活動基本原則——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最終判決賠償女員工11.2萬元。
未與哺乳期員工協商 公司將其調到偏遠地點上班
2012年8月初,廖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廣告部銷售助理,工作地點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某寫字樓。2017年5月24日,廖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約定續訂合同至2021年2月5日終止。
在此期間,廖某的工作地點一直未變動。2017年12月,廖某結婚,并于2018年7月生下寶寶。在哺乳期期間,由于家庭方面原因,丈夫及剛出生的寶寶都在佛山,為此,她每天上班都是通過地鐵方式來回于佛山與廣州兩地。
廖某稱2019年1月,公司突然以位于天河路的工作地點租金到期為由,以郵件方式安排她從2019年1月28日開始到位于黃埔區開蘿大道的新辦公地點上班。
“新辦公地點太遠了,我坐公交地鐵到新辦公地點上班單程大約要耗費2.5~3個小時,來回全程大概要5~6小時!”廖某覺得很委屈,公司變更新其工作地點的決定此前并未與她協商,造成她上下班嚴重不便,并對她哺乳造成嚴重影響。廖某多次找公司相關負責人協商,要求變更至合理的工作地點,沒想到,對方卻勸告廖某主動辭職。“這分明是想通過把我調到偏遠工作地點,以此逼迫我辭職!”廖某無法接受公司安排。
2019年4月9日,公司向廖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廖某在2019年3月18日至4月8日期間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廖某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賠償金。2019年6月,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廖某的全部請求。廖某又向法院起訴。廖某認為,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1.2萬元。
公司認為調崗合法合規 新辦公地點交通便利
對于安排廖某去黃埔區上班,公司認為這樣做合法合規。公司解釋,一方面,雖將廖某的辦公地點從天河區調整到黃埔區,但遵守了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及《勞動合同續訂書》中關于“工作地點:廣州”的約定,該變動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變更,不需雙方協商一致。
而且,公司調整辦公地點是因為公司在天河區的辦公地點租賃期滿,在公司年終述職會議上,已經提前告知包括廖某在內的公司員工,之后又通過郵件再次告知廖某辦公地點調整的情況,廖某對此是明確知曉的。
此外,調整后的辦公地點交通便利,有地鐵直達,開車也非常方便,廖某上下班仍比較方便,相比調整前后廖某上下班路程花費的時間變化并不是很大,并不會嚴重影響她的工作和生活,況且她的產假也早已結束,雖還在哺乳期,但也應遵守公司規定正常上下班,公司的上班時間是9:30-18:30,中午休息一小時,在廣州這種大城市,這種上班情況實屬正常。
公司還認為,員工應遵守公司考勤制度,這是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然而廖某未經公司批準無故不上班,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依法依約有權與她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法院認定公司違法
黃埔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廖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工作地點的調整,公司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權,亦應恪守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與員工友好協商,并遵循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但縱觀全案,公司此次調整廖某的工作地點于情理不符,亦有悖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
首先,公司在本案中的工作地點調整并非適用全體員工,而是僅針對廖某等兩名哺乳期職工。其次,公司所在的行業屬于互聯網行業,工作通過電腦和電話即可完成,工作地點對于廖某完成日常工作無足輕重。法院指出,公司此次工作地點調整既非必要,又具有明顯的針對性,有強人所難之嫌。
為此,黃埔區法院認為公司此次工作地點調整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向廖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1.2萬元。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記者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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