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0-09-22 14:22:09
隨著醉駕入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公眾對“醉酒后獨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視不足。事實上,“醉行”的危險絲毫不亞于“醉駕”,極易引發嚴重交通事故。
9月22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通報,該院兩年多以來審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糾紛,醉行者或死或傷,卻都承擔了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法官表示,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才能從根源上預防事故發生。
醉酒橫穿長安街被連撞
醉行者致殘仍要擔主責
在西城法院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醉酒的李先生在夜里步行橫穿長安街,先是被鮑先生駕車撞倒,繼而又被司機趙先生駕車從身上軋過。經此事故,李先生構成十級傷殘,鮑先生的車輛損壞,趙先生則在事發后逃逸。
交通隊認定,李先生為事故主要責任,兩位司機均負次要責任。隨后,李先生訴至法院,向兩位司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2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醉酒狀態下,違反交通法規,貿然進入封閉的機動車道,是發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60%責任。鮑先生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趙先生在發生碾壓行為后未停車保護現場,二人也存在過錯,均等分擔40%責任。法院判令鮑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趙先生及其保險公司共賠償李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18萬余元。
8起糾紛醉行者都是中年男人
無一例外被判承擔事故責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敏介紹說,從2018年1月至今,西城法院共受理了8起涉“醉行”的交通事故糾紛,醉行者全部是30歲至60歲之間的中年男性,平均年齡47歲。“這和我國飲酒文化息息相關,一般男性中愛好飲酒者居多。”
從損害后果看,半數案件中的醉行者在事故中死亡,另有3起案件的醉行者出現急性閉合性腹部損傷、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多發腦挫裂傷等傷情,導致十級至一級不等的傷殘,僅1件案例中的醉行者受輕微傷。
雖然醉行者在事故中大都受到重創,但在認定責任時,飲酒卻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劉敏法官說,我國交通法規雖未禁止行人飲酒或酒后通過道路,但明確規定行人不得進入機動車道,不得在車行道坐臥、停留、嬉鬧,不得追車、拋物擊車等。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違規行為引發,此次統計的8起案件的醉行者就都被判令承擔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而承擔較高的責任比例也使得醉行者索要巨額賠償難以得到法院足額支持。
“醉行”危險不亞于“醉駕”
危害性未得到普遍重視
“當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大大降低。”劉敏法官說,這8起案例中,所有醉行者都出現了進入機動車道、坐臥于機動車道、翻越護欄、邊走路邊打電話、闖紅燈等違法違規行為,醉行者交通違規率高達100%,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再加上涉“醉行”案件的事發時間多在夜間或凌晨,光線昏暗、視野條件差,醉行者一旦出現交通違規行為,機動車避讓難度極大,極易釀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醉行’的危險絲毫不亞于‘醉駕’,但無論是飲酒者本人、家屬、同飲者抑或其他民眾,對‘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視不足,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意識上的疏忽,也為人禍埋下隱患。”劉敏法官說。
法院建議
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
從根源上預防事故
為減少涉“醉行”交通事故糾紛,西城法院建議行人飲酒后慎重自行。當聚餐飲酒后,未飲酒者或醉酒者家屬應及時介入,不應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從根源上預防交通事故。
另外,機動車司機也應時刻謹慎駕駛,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遇緊急狀況,第一時間采取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后,及時報警、撥打120搶救傷員并向保險公司報案,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事故。還應盡可能安裝行車記錄儀,避免在沒有監控視頻的區域發生事故難取證。另外,可以上足保險,避免出現損失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額度,司機自身無力賠償的情形。
法院還建議保險公司搭建車主、傷者、保險公司的三方協商機制,并進一步優化理賠程序,精簡理賠流程,在保險合同約定框架內,盡快理賠到位,避免矛盾激化。(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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