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日訊 11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一處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以替代他賠償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
河道架網偷獵90只鳥 價值166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胡某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南龍口段河道內,利用魚竿架網的方法獵捕包括紅脅繡眼鳥、金翅雀、黑尾蠟嘴雀等在內的國家保護鳥類90只,2019年2月被判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鑒定,90只野生動物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胡某某非法獵殺的野生鳥類共價值16600元。
法院認為,胡某某違反國家狩獵法律法規,采用禁用的網捕方法狩獵野生鳥類,造成當地野生鳥類的減少,破壞生態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告胡某某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被告人無經濟能力 需公益勞動代償
因被告胡某某沒有固定收入,經濟困難,為確保其能夠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一處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不低于80天(每天8小時)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以賠償其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如胡某某未提供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或提供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未能經法院審核通過,則應在法院審核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6600元。同時判令被告胡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青島市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范(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對侵權人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而生態環境修復已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的,責令侵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對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的修復。
“這起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胡某某無固定收入來源、經濟困難,無力賠付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并且愿意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鞭k案法官告訴記者,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某以提供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代償,綜合考慮了加強公益訴訟審判執行工作與被告自身經濟狀況等因素,既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又將司法溫度和司法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對豐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履行體系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