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12-21 15:59:12
新華社太原12月21日電(記者馬曉媛)記者從山西省政府獲悉,《山西省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辦法》近日發布,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政務服務實施機構需采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采集對象的同意;被采集對象拒絕的,不得采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職責。
辦法規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因采集對象拒絕采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而拒絕履行有關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做好政務數據維護,確保數據準確及時。政務數據的采集、存儲和管理應當采用數字化方式。未采用數字化方式采集的信息資源,應當進行數字化處理。
辦法還明確,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編輯: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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