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解放軍報
2021-03-01 17:26:03
原標題:今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解放軍報
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其中專門對侮辱英雄烈士的行為
作出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
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
隨著實踐的發展
在捍衛英烈尊嚴、引領主流價值
和弘揚英雄精神等保護英烈法律方面
我國進行了逐漸完善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 。
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5條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1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為捍衛英烈尊嚴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行政法規層面,主要有《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部門規章層面,主要有《烈士公祭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等。
一系列法律法規
從各個方面加強了對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
英雄烈士
用鮮血、生命捍衛祖國領土
其名譽、榮譽不容詆毀
3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還有這些內容與軍人有關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
“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轉載請注明來源解放軍報微信; 部分素材來源于新華社、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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