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教育部網站
2021-10-29 09:34:10
原標題:強化培訓預收費監管 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來源:教育部網站
董圣足:強化培訓預收費監管 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以下簡稱“雙減”意見),指導各地深入做好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線下及線上校外培訓機構(以下通稱“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采取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向學員所預先收取的費用做到“全部”和“全額”監管,旨在防范和化解因機構違規操作或經營不善所導致的不當收費、退費難和“卷款跑路”等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和矛盾,以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該《通知》的印發,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進“雙減”工作的又一重要舉措。
一、強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十分必要和緊迫
一方面,培訓服務的信息不對稱性,決定了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加強監管是必要的。眾所周知,培訓活動是培訓者向受培訓者提供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服務的一個過程,培訓者與受培訓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培訓服務效用具有滯后性特征,受培訓者一般要在事后才能知道所接受的培訓服務是否“貨真價實”。與消費者對其他普通商品很容易判斷真偽不同,受培訓者一般難以在短時間內對所接受的知識(或技能)服務質量作出判定。這就決定了在培訓服務的定價及評價上,受培訓者往往處于相對弱勢乃至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如此,培訓服務通常又是一種預付費的“產品”,受培訓者即培訓服務的消費者需要提前為尚未“消費”的培訓服務支付費用。這在沒有制度(合同)約束及缺少事后追償機制的情況下,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因此,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采取適切的監管措施,具有理論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針對現實中因機構違規運作而屢屢發生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對預收費采取監管措施具有緊迫性。受利益驅動和短期行為影響,一段時間以來不少校外培訓機構確實存在許多失范經營和灰色交易行為,虛假宣傳、價格欺詐、挪用學費、抽逃資金、惡意關停、爆雷跑路等不誠信、不合規、不合法現象時有發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如,近期發生的韋博英語倒閉、優勝教育崩盤、學霸君爆雷、精銳教育關停和“兄弟連”資金鏈斷裂等不良事件,其中無不牽涉到金額數以億計的預收費用及數量極其龐大的未消課時,不僅嚴重侵害了廣大受培訓者的切身利益,也嚴重損害了校外培訓行業的整體形象。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當前,面對魚龍混雜的培訓行業,加強預收費監管顯得十分迫切和緊要。
二、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有了具體的政策指導
其一,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是全面貫徹落實“雙減”意見的必然要求。早在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就強調提出,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并且,國辦發〔2018〕80號)明確要求,“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管控。”在此基礎上,這次“雙減”意見進一步強調,要“強化培訓收費監管……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同時,“雙減”意見提出,要通過第三方托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教育部等六部門的《通知》很好地貫徹了上述文件精神,并根據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的各項具體措施。
其二,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為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2016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規定,對于民辦學校存在“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和“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等八種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可以酌情采取“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2021年最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痹摋l例第44條進一步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賬戶實施監督。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綜上,出于維護廣大受教育者(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及其銀行賬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
三、切實將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是一個系統工程。落實“雙減”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在《通知》中所作的專項工作部署,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務必要認真抓好組織實施,盡快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將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落深、落細、落到實處。
一要嚴格規范預收費行為。要引導培訓機構堅持校外培訓的公益屬性,全面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切實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嚴格執行收費專用賬戶和收費時段等預收費管理要求。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 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 60 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 3 個月。
二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實施兩個“全面納入”和兩種監管方式。兩個“全面納入”是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通知》下發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培訓機構向學員收取的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兩種監管方式是指,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銀行托管和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培訓機構的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其中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監管的,保證金總額不得低于本機構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一般為3個月)繳納的總金額。
三要建立健全預收費監管機制。各地要深入推進培訓機構綜合執法機制建設,強化相關部門對預收費的協同監管,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預收費安全預警、風險防范及緊急事態干預機制。此外,要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行業組織建設,在強化行業自律和自我管理的同時,探索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等機制,為培訓機構重大事故處理、終止善后、教職工權益保障等事項提供風險保障。(民進中央參政議政特邀研究員,上海市教科院終身教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董圣足)
【編輯:蘇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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