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2025-03-20 15:21:03
原標題:母親為給女兒相親私簽3萬元婚介合同,有效嗎?
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號
原標題:母親為給女兒相親私簽3萬元婚介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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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比孩子更著急,為了找到心儀的“TA”,父母替“我”走進婚戀介紹所,代簽的婚介合同有效嗎?相親服務費還能退嗎?
近日,武漢的余女士表示,自己母親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她本人姓名與婚介所簽訂近3萬元的服務合同。值得關注的是,該合同稱簽約并付費即視為已征得子女同意,余女士對此合同存在異議,認為相關條款或為“霸王條款”。這一事件再次將婚介合同背后隱藏的法律風險推到了公眾面前。
有網友直呼自己也有過類似經歷,并且對于代簽名和婚介服務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表示質疑。“付費即同意的條款簡直就是強買強賣”“合同處處逃避責任、居心叵測”。
此前也有類似案例被曝光。上海的張阿姨在明確告知了女兒排斥相親的態度后,未能禁受住婚介所工作人員的百般勸說,與婚介機構簽訂了服務合同,并支付服務費2萬元。由于女兒堅決不接受相親,張阿姨便向婚介機構提出全額退還服務費,而婚介機構表示需扣除30%的服務費作為違約金……
近年來,單身群體規模的擴大促使婚戀行業迅速發展。眾多企業與機構投身其中,通過個性化匹配方案、提供婚戀咨詢與培訓等來滿足當前單身群體的婚戀需求。然而,有婚介服務機構抓住父母焦慮著急的心態,借機推銷相親服務,在未經子女同意的情況下,誘導其父母代為簽訂婚介服務合同,購買各種昂貴的會員服務。
被代簽的婚介服務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面對婚介合同中暗藏的套路和陷阱,消費者該如何應對?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慧敏律師的專業解讀!
一、母親代簽的婚戀服務合同有效嗎?
婚戀服務合同與一般的服務合同不同,涉及個人的情感選擇和婚姻自主權,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通常需要本人親自簽訂。母親未經女兒同意,擅自以女兒名義簽訂合同,這種代簽行為在法律上存在效力瑕疵。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余女士母親代簽合同的行為,因未得到余女士的事先授權,事后也未獲得余女士的追認,因此該合同對余女士不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合同中“簽約并付費即視為已征得子女同意”的條款,明顯加重了余女士的責任,排除了余女士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因此,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霸王條款”,屬于法律上的無效條款。
二、當事人余女士是否可以因自己不知情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額退款?
余女士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額退款。作為專業的婚介服務機構,對合同簽訂主體是否適格具有審查義務。婚介所在明知合同簽訂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下,仍與余女士母親以余女士的名義簽訂婚介服務合同,明顯存在過錯。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余女士有權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余女士并未享受婚介服務,合同未履行,婚介所應當全額退還余女士支付的費用。
三、近年來,婚戀中介服務糾紛頻發,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先,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應核實婚介機構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確保其合法經營,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收費標準等關鍵信息。同時,警惕婚介機構“高匹配率”“優質資源”等缺乏依據的虛假宣傳,不隨意輕信。對高額違約金條款,消費者尤其需要仔細審查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消費者可以與婚介機構協商,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或退還費用。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要求其對婚介機構進行調查處理,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目前,已有城市著手對婚姻介紹市場進行規范。《上海市婚姻介紹服務機構合規經營指引》首推“消費冷靜期”退費制度,應對征婚者沖動消費后的退費問題。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婚姻介紹服務機構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行)》對婚姻介紹服務機構經營亮證規范、明碼標價、誠信宣傳、依法收集使用信息、明確合同內容和標注方式等劃定了監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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