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7-02-14 08:24:02
2月13日,濟南中院對備受關注的理發女被害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宋從月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法院還作出對其限制減刑的決定。
逃亡十幾年,因盜竊被抓
2004年9月12日,時年21歲的被告人宋從月,從濟鋼附近的打工工地來到天橋區一理發店時,因為30元相關費用,與被害人董某發生爭執,將對方割喉致死。隨即,宋從月潛逃,直到2016年,因在老家東平縣涉嫌盜竊,經DNA檢測串并,宋從月被警方抓獲。
因瑣事起爭執,割斷動脈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左右,被害人董某租賃了天橋區小董家莊附近的一處門頭房,用于經營理發店,并在店內提供有償性服務。次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宋從月在該理發店內因瑣事與董某某發生爭執,后用手猛掐董某頸部,并持刀割其左側頸部兩刀,致董某左側頸總動脈完全離斷,當場死亡。
后經鑒定,董某系頸部遭受外來暴力作用,銳器刺、切,導致機械性窒息和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宋從月逃離現場。2016年5月5日,經DNA檢測串并,公安機關將涉嫌盜竊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宋從月傳喚到案。
殘忍殺害理發女,被告人宋從月一審被判死緩 濟南中院供圖
多次入戶盜竊
濟南中院認為,被告人宋從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其中一起系攜帶兇器盜竊,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從月持銳器刺切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頸總動脈完全離斷,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大失血死亡,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辯護人認為宋從月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宋從月故意殺人,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本應依法嚴懲,但鑒于其歸案之初認罪態度尚可,對案件的順利偵破起到了積極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并限制減刑。被告人宋從月歸案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盜竊犯罪事實,且所盜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盜竊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宋從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被告人宋從月限制減刑。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贓物發還被害人。
今年1月12日,該案在濟南中院公開審理時,被告人宋從月當庭翻供,稱沒有殺害董某。 (生活日報記者 范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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