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網
2017-02-16 19:20:02
身為法院的司法警察,本應鐵面無私、秉公執法,卻財迷心竅,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案件執行款用作經營,累計高達308萬余元未歸還,最終案發、獲刑,正應了那句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裁判文書網上的判決書顯示,李國棟案發前系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從事強制執行案件的送達、查封財產、款物過付等工作,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1月份,李國棟在東港區人民法院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所承辦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款,用于營利活動,或歸還之前用于營利活動的個人借款,后采用拆東墻補西墻,挪用后案執行款歸還前案挪用的執行款,或者挪用后直接未歸還。至案發李國棟挪用公款共計308.300442萬元未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李國棟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滾動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營利活動,至案發造成308.300442萬元未能歸還,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間,李國棟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挪用所承辦強制執行案件中的執行款,用于營利活動,或歸還用于營利活動產生的個人借款,此后挪用后案執行款歸還前案挪用的執行款,或者挪用后直接未歸還。至案發,共計挪用308.300442萬元未歸還。
小編在判決書注意到,法院審理查明的李國棟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多達13條,如,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李國棟在承辦許某申請對張某林強制執行案件期間,挪用19.7萬元執行款用于營利活動,后李國棟通過挪用其他案件執行款予以歸還,還多次挪用案件執行款用于營利活動。至案發,累計達67.9888萬元被挪用的執行款尚未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國棟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李國棟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國棟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2016年12月21日,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李國棟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責令退賠308.300442萬元,發還給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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