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7-02-22 15:14:02
行長給企業審批貸款本是職責所系,但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原行長張某某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企業賄賂,張某某因此犯受賄罪獲刑三年。
日前,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原行長張某某涉受賄一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張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4萬余元,在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張某某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2011年8月至12月間,張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按照青島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一張姓負責人的要求,在青島華中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請貸款人民幣3000萬的業務中,安排人員進行考察,后簽字同意分兩筆發放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
2011年9月16日,青島連山投資張姓負責人與杜某一起到張某某辦公室,將其購買的一顆1.03克拉鉆石(價值人民幣94458元)送給張某某。2011年12月,連山投資負責人又到張某某辦公室,送給張某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不僅給企業批貸款收受賄賂,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開設分支機構也成了張某某收受賄賂的土壤。
2013年下半年,張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該行青島市市北支行選址過程中,按照侯某的要求,安排人員對侯某所有的網點房進行考察,期間,侯某到張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張某某人民幣10萬元的青島銀行卡一張,后經有關部門審批,張某某代表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與侯某的妻子李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2015年8月,掌握張某某違法犯罪線索的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將張某某抓獲,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已掌握的其收受價值9萬余元的鉆石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還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侯某10萬元銀行卡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張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44458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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