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濰坊新聞網
2017-04-06 15:10:04
電動車電瓶已消失。
濰坊新聞網4月6日訊 賀某某等人非法購進廢舊含鉛電瓶后,提煉鉛塊進行銷售。4月5日,記者從濰城法院獲悉,8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賀某某、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其余6人判處有期徒刑緩刑。
原料和廢渣都危害環境
2014年4月至7月,在濰坊市濰城區于河街道陳家村,賀某等人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賀某某購進廢舊含鉛電瓶600噸提煉鉛塊進行銷售。2015年4月至5月,在濰城區于河街道陳平村兩處院落內,劉某某伙同劉某、李某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從賀某某等處共購進生產設備及廢舊電瓶260余噸,由王某組織工人提煉鉛塊進行銷售。其中被告人張某提供廢舊電瓶40噸,被告人韓某提供廢舊電瓶20噸。
2015年5月至8月,賀某某等8人相繼落網。
濰城區環保局出具的說明、關于含鉛廢物的處置以及涉案廢舊電瓶等的處置材料,證實濰城區于河街道陳家村的土法煉鉛項目使用的原料——拆解的廢舊鉛酸電池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9其他廢物類危險廢物;剩余廢渣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31含鉛廢物類危險廢物。以及陳某涉案廢舊電瓶處置情況;被告人劉某某煉鉛加工作坊煉鉛使用的廢舊電瓶拆解后的鉛板原料、煉鉛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粉塵及加工的鉛塊應為含鉛廢物,被告人劉某某涉案的含鉛廢物鉛塊處置等情況。
八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4月5日,記者了解到,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賀某某等8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符合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賀某某、王某某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其余被告人均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
據統計,污染環境犯罪幾乎全部發生在農村地區,以農村個體經營者、小作坊形式從事提煉鉛塊、電鍍、酸洗、油類清洗業務為最。據辦案法官介紹,從收購廢舊電瓶、購買設備、組織工人加工提煉鉛塊再到銷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鏈,初具規模,其存在對周邊環境、百姓身體健康均產生巨大威脅。通過本案的審理給所有參與污染環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擊了污染環境犯罪,鏟除了污染環境的一顆毒瘤。 記者 陳懷禹 通訊員 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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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間,四輛電動車被偷電瓶
濰坊新聞網4月6日訊 3月31日晚,奎文區的任先生把電動車停在奎文區虞河路與廣文街交叉口附近時,電瓶被盜賊偷走。當晚,停在此處的4輛電動車被盜走電瓶。
任先生對記者說,3月31日18時許,他將電動車停在該路口后,到附近一家醫院陪伴住院的父親。停車后,他還特意把車上了鎖。
4月1日一大早,任先生準備騎電動車回家,卻發現電動車的電瓶不見了,而且旁邊其他3輛電動車電瓶同樣也沒有了。
后來,其余的電動車車主也陸續來到了現場,大家都沒有想到,盜賊竟然這么大膽,盜走了這么多電瓶。
記者看到,任先生的電動車車座底下的電瓶已不見蹤影,車后輪上的“U”型鎖還鎖著后車輪。任先生說,電瓶原本也是鎖著的,估計盜賊是用工具硬生生把車座鎖撬開了,然后盜走電瓶。
報警后,民警來到現場出警,但此處沒有監控,警方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
(記者 劉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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