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4-06 15:18:04
原標題:日照一人代簽合同被騙,涉案10多萬
接受他人委托幫忙代簽合同,熟料被人利用,受托人也因委托人的詐騙行為惹上了官司。近日,嵐山區(qū)法院的法官向記者講述了一起因幫他人簽訂貨運合同引發(f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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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三輪出租車司機,2014年6月份的一天,有二人搭乘王某三輪車去嵐山區(qū)疏港大道,乘車途中二人聲稱其與嵐山區(qū)某貨運配載公司已通過電話達成貨物托運意向,但因與公司工作人員吵架不方便前去, 讓王某幫忙攜帶200元現(xiàn)金及駕駛證、行駛證去該公司簽訂合同。 王某在未問明真相的前提下攜帶車主“高巖”的駕駛證、行駛證, 到該公司簽訂了運輸木方的合同, 承運人處署名為“高巖” 。該車貨物于當日裝車, 時隔多天收貨方仍未收到貨,且與司機失去聯(lián)系, 貨運配載公司遂懷疑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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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后,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 高巖幾年前丟失過駕駛證,本案中行駛證系偽造, 該車貨物丟失。 嵐山區(qū)某貨運配載公司將王某告上法庭,認為由于王某提供虛假信息同原告簽訂運輸合同,被告王某應賠償原告損失。 因舉證期內(nèi)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對貨主日照市某木業(yè)公司進行了賠償,原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后, 嵐山區(qū)某貨運配載公司提出上訴,并在二審期間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對貨主某木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132 501.6元。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受委托時未謹慎審查,在該委托事項中存在過錯,應對貨物丟失承擔法律責任。嵐山區(qū)某貨運配載公司在簽訂運輸合同時未謹慎審查承運人“高巖”、受托人王某的身份情況,對貨物丟失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據(jù)此, 二審判決王某支付嵐山區(qū)某貨運配載公司66250.8元。
法官提醒
在接受他人委托前,應謹慎審查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項,并且應當知道接受他人委托事項將帶來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的王某甚至都不知道兩個委托人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在不了解委托人真實身份和真實意圖的前提下就貿(mào)然接受委托,沒想到卻因代簽合同被人利用,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同時,貨運公司也應在簽訂合同前對承運人的身份以及證件是否真實等進行審查,避免盲目簽訂合同引發(fā)日后的糾紛。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徐艷 通訊員 張萌 何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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