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1-14 20:44:01
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4日訊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月1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凈化社會環境工作情況,趙樹森“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被通報。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趙樹森通過房屋中介簽訂合同,于7月15起租住張某位于濟南市槐蔭區某住宅(10樓)。入住時,房內還留有前租客遺留的花生油桶、洗發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遺留的4個空啤酒瓶。
趙樹森不愿意下樓倒垃圾,于是先后伺機將酒瓶、塑料桶等物品從房間窗戶拋出:
2019年7月17日17時許,將1個空啤酒瓶從南側臥室窗戶拋出,墜落到13號樓南側休閑小廣場,墜落在距業主李某和劉某數米處;
7月18日凌晨2時許,將2個啤酒瓶從房內北側窗戶連續拋出,墜落到1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
7月18日16時、17時許,將花生油桶、洗發水瓶、料酒桶各1個從南側臥室窗戶先后拋出,落至13號樓南側休閑小廣場,未損傷人員及財物。
裁判結果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樹森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趙樹森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趙樹森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趙樹森服判不上訴,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閃電新聞記者 馬萌萌 報道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