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淄博新聞網
2017-04-27 11:32:04
淄博新聞網訊 (記者陳菲菲 通訊員張玉杰 楊曉宇)昨日記者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針對屢禁不止的家暴問題,突出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益,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家暴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切實保護人身安全。
據了解,該《細則》主要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程序、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受理法院及審理程序、保護令的內容、撤回條件及復議程序進行了規定。
《細則》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是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特殊情況下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國家機關可代為申請。申請形式原則上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申請應當提供的證據,包括證明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關系的證據以及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居住地或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一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對其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并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中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視權等。申請人本人遞交申請書,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屬自愿、合法,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撤回。
該《細則》說明,如果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如果對保護令不服,可以向作出保護令裁定的法院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復議申請十五日之內由原審判組織或者另行組織審判組織作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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