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綜合
2017-06-30 09:49:06
關于印發《煙臺市煤炭清潔利用經營監管辦法》的說明
為改善生態環境,有效防控大氣污染,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炭經營管理,全面貫徹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6]16號文)和《煙臺市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潔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煙政辦發〔2016〕30號),特制訂本辦法。
省政府為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潔化治理工作,下發了明確的考核細則,其中各市制定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是一項硬性指標。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已作修改。
煙臺市煤炭清潔利用經營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煤炭質量和市場監管體系,推進散煤清潔化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發改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煤炭經營監管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經營,是指企業或個人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不包括工業用煤和煤礦企業的生產活動。
第四條 煤炭經營堅持總量消減、源頭防治、清潔利用、達標排放、合理布局、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嚴禁經營使用不達標散煤,鼓勵、倡導煤炭清潔利用,支持節能、清潔燃燒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煤炭標準執行省和市煤炭經營監管部門公布的標準。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是煤炭經營和散煤清潔化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政策,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和散煤清潔化治理監管工作,支持電、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煤炭使用。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是全市煤炭經營監管工作的牽頭部門。市發改、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建、城管、交通運輸、環保、工商、質監、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經營監管的相關工作,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對煤炭物流園(含經營中心、經營型儲煤場地,下同)、大型用煤企業的煤源采購,政府搭臺,企業對接,確保清潔煤源供應。本市煤礦企業生產供應本市的煤炭,必須符合本市煤炭質量要求。
第九條 每個縣(市、區)原則上規劃建設(改擴建)1—2處煤炭物流園區或培植2—3家煤炭經營骨干企業,每個鄉鎮設置1個配送中心,建立起物流園區、配送中心相結合的煤炭市場體系。實行集中經營、統一監管。
第十條煤炭經營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儲煤場地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儲煤場地建設和運營。
本辦法所稱儲煤場地包括經營性儲煤場地、燃煤單位儲煤場地、洗選加工企業儲煤場地以及企業自有的鐵路專用線儲煤場地和鐵路轉運站儲煤場地。
儲煤場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儲煤場地和進出道路必須硬化;儲煤場地周邊設置擋風墻、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儲煤場地要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二)型煤加工車間一律建設密閉廠房,生產線實施封閉輸送,生產場地保持清潔,定時灑水,降低起塵量;配套防溢、導疏、收集、沉淀等清洗水循環設施;生產加工的清潔煤產品采取密封、包裝處理。(三)煤炭露天存放經營,道路和場地必須硬化,路面保持清潔;周邊設置擋風墻或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設施高于設計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并逐漸實現全封閉;安裝固定式或移動式噴淋裝置;設置運輸車輛進出清洗設施。禁止在儲煤場地外亂堆、亂放和銷售煤炭。
第十一條 煤炭經營企業和用煤單位在裝卸、運輸煤炭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塵污染。
(一)煤炭裝卸要采取噴淋等防塵、降塵措施,盡量降低落料高度。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儲煤場地要增加灑水頻率,并停止裝卸作業。
(二)煤炭運輸要采用廂式車輛或遮蓋等防塵措施,防止撒漏造成二次揚塵。皮帶輸送機必須采用封閉式走廊傳輸。要對出場運輸車輛進行沖洗,避免車輛附著的煤泥、煤塵污染道路。煤泥水應經沉淀池澄清后再進行清水回用,嚴禁將含煤廢水隨意排放。燃煤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燃煤產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
(三)燃煤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脫硫、脫硝、除塵技術和設備,對煤炭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實現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 煤炭配送企業及其他從事煤炭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對煤炭運輸采取遮蓋等防塵措施,防止撒漏、揚塵,要積極推進使用符合封閉要求的運輸車輛;鐵路運輸煤炭應當噴灑抑塵劑進行覆蓋。
第十三條 煤炭加工、經營、配送和用煤單位,均為煤炭質量責任主體,應當逐批次檢驗煤質,建立煤炭購銷臺賬,載明購銷數量、購銷渠道及煤質檢驗報告,并留存兩年。
第十四條 煤炭經營企業禁止經營不符合本市質量要求的煤炭產品,煤炭配送企業不得配送不符合本市質量要求的煤炭產品。
第十五條 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縣(市、區)煤炭經營監管部門報送上一月份煤質檢測信息。各縣市區匯總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煤炭經營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煤質檢測信息。
煤炭經營監管牽頭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煤炭質量進行抽檢,抽檢對象為本轄區內煤炭加工、經營和使用單位;縣級至少每半年組織抽檢一次,市級至少每年抽檢一次。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煤炭質量檢驗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煤炭聯合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要成立煤炭經營和散煤清潔化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加強對煤炭物流園、煤炭經營骨干企業和大型用煤企業鐵路貨場堆放的煤炭進行煤質檢測和環保監管。
煤炭經營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煤炭檢測機構實施煤炭抽樣檢驗檢測。抽樣檢驗檢測不收取煤炭經營單位檢測費用,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十七條 散煤使用采取配送制,各縣市區根據散煤使用區域布局,合理規劃潔凈煤配送中心,對全市居民生活、型煤加工、以及沒有采取脫硫除塵措施的燃煤單位實行統一配送,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
縣市區政府(管委)對推廣使用潔凈煤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市財政根據縣(市、區)潔凈煤推廣情況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依法設立煤炭檢查站,從源頭杜絕不符合本市質量要求的煤炭流入本市。
各縣(市、區)的煤炭物流園、煤炭經營骨干企業、煤炭配送企業實行清潔煤炭經營承諾制度,由縣級煤炭經營監管部門頒發清潔煤經營標識。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煤炭物流園、煤炭經營骨干企業、煤炭配送企業煤炭價格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壟斷經營、哄抬煤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向煤炭經營企業或煤炭用戶了解其清潔煤經營和使用情況,查驗有關資料及貨品,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各級對煤炭經營監管工作給與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煤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監、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煤炭監管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經核實無誤后,獎勵舉報人500元,并為舉報人保密。獎勵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并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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