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7-07-12 09:45:07
一瓶核桃露上竟標有兩個生產日期,歷下大潤發因涉嫌銷售篡改日期的食品被食藥監部門罰款5萬元。11日,濟南市食藥監局在官網公布的新一期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濟南市歷城區唐王鎮中心幼兒園、濟南心連心超市有限公司等單位也因涉嫌不同食安問題而被處以罰款。
市食藥監局發布的處罰信息顯示,消費者在大潤發超市購買的珍吾堂牌核桃露標注有兩個生產日期,該超市此行為涉嫌銷售篡改生產日期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沒收該超市違法所得共計340元,同時罰款人民幣5萬元。濟南市歷城區唐王鎮中心幼兒園因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藥監部門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5.6元;濟南心連心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被罰款3萬元。此外,章丘龍山康藝糕點房(白晶華)、章丘龍山云華新甜點蛋糕房(韓文華)等店鋪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章丘區食藥監局對其均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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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添加劑冒充食鹽,鹽販子獲刑一年半
在明知不能食用的情況下,仍將包裝袋上印有“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鹽產品,冒充食用鹽銷售給附近村民食用!近日,這起“毒鹽”案在濟陽縣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范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食用鹽不能含有亞硝酸鹽成分。2015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為盈利,在明知人不能食用的情況下,將標有“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鹽產品,冒充食用鹽銷售給山東省濟陽縣某村附近的劉某某、時某某等7位村民。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被告人范某某銷售的鹽產品中亞硝酸鹽含量為198mg/kg;經山東省鹽及鹽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被告人范某某銷售的鹽產品符合精制工業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其具有犯罪前科,且因販賣鹽產品多次被行政機關處罰,主觀惡性較大,量刑時一并考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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