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7-07-14 17:20:07
13日晚,終于傳來了“奔馳女”事件的最新進展。
指責交警“粗暴執法”的她,
認錯了!
警方通報
近日一條女司機不配合民警執法的視頻引起網友廣泛關注,廣大市民給予執勤民警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我們表示衷心感謝!當事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接受了教育訓誡。我們將與廣大市民一起,協手共創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
7月9日中午12時左右,青島開發區一位開奔馳的女司機壓碎了路邊裝修民工的大理石板,并且拒絕協商賠償,讓民工去法院起訴。交警調解過程中,女司機貼面錄下了與交警的對話視頻。
第一段視頻(點擊查看)時長2分06秒,第二段視頻(點擊查看)時長56秒。視頻中,管轄交警和該女子始終在協商交通事故處理問題,但女子不滿意交警的態度,反復詢問其警號和姓名,還將鏡頭貼近交警面部。
視頻中,女子出言惡劣:“態度好一點我再說一遍!”、“人民公仆怎么能是這個態度?” 第二段視頻中交警已被女子激怒,并稱“有脾氣和你爹媽發去,外邊沒人慣你毛病!”。
視頻被發到網上后,
“奔馳女”遭到多數網友譴責。
俗話說,看熱鬧的不怕事大。
網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今天咱認真一回。讓專業人士,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道說道,“奔馳女”的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交警的態度有沒有不妥,或者違規?
出場律師
山東眾誠清泰律師集團高級合伙人朱兵
青島新聞網:“奔馳女”算不算妨礙公務?
朱兵:通過視頻來看,奔馳女司機并沒有明顯的妨礙公務行為。司機拒絕向交警提供證件,交警可以以涉嫌無證駕駛對其進行處罰,包括扣車、罰款,甚至行政拘留。
我國法律關于妨礙公務罪的認定條件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視頻中女司機并未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阻礙執法,只是以某種借口不出示證件,所以構不成妨礙公務罪。
青島新聞網:交警有權要求出示駕駛證嗎?
朱兵:交警有權無理由要求駕駛員出示駕駛證,也有權讓駕駛員出示身份證。駕駛員有權讓警察出示警官證。身穿制服的警察可以不出示警官證,但是經要求可以出示。如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不滿或者是執法不合規定,務必先執行,后異議。可以行政復議,可以舉報,可以打110投訴,不可以當街撒潑,阻礙執法(嚴重時構成妨礙公務罪)。
青島新聞網:交警執法態度有無問題?
朱兵:根據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公通字[2008]58號)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該規定是公安部內部執法規范,已經于2009年正式實施。在此次事件中,警察說話的語氣略帶情緒,但是仍在合理的范圍內,而且,即便是存在語氣問題,也不能作為司機不配合執法的正當理由。
如果公民覺得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態度有問題,或者所提的要求不合理,也應該配合對方的執法,事后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如果警察所提的要求是非法的,公民可以予以拒絕,但是態度不好并非是拒絕的理由。
青島新聞網:貼面拍攝真的可以嗎?
在視頻中,拍攝者幾乎將鏡頭貼到了交警臉上。不少網友說,這樣的行為實在過分。那么具體到法律上,又有怎樣的規定呢?
這張圖說明了一切:
律師透露,上述條文的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
朱兵:公民雖依法享有監督權,可以對執法過程拍攝監督,但允許公民拍攝的前提是不能妨礙到民警的正常執法,否則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甚至涉嫌妨礙公務罪。且如果人民警察正在執行的公務涉及到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性質的案件時,公民則無權拍攝執法過程;如果已經拍攝,警察有權力要求其刪除;如果堅持拍攝,則警察有權力沒收其拍攝設備,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由于視頻不完全,如果發布的視頻只涉及警察情緒爆發的一部分,就涉嫌捏造事實。
好在,“奔馳女”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大熱天的,都不容易,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寬容,就多一份“清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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