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07-25 09:11:07
近日,濟南市民劉女士因在樓道內私拉電線被物業發現,被告知需交納4萬元,否則斷電。劉女士質疑物業公司的處罰缺乏依據,隨后物業將其停電十余天。
家住濟南市濟兗路天賜福小區的劉女士稱,7樓閣樓平時閑置且沒有照明設施。5月的一天晚上,她下班回家時被在閣樓打電話的鄰居嚇了一跳,于是在6樓樓道照明燈開關處拉出一根電線,扯到7樓閣樓處并安裝了一個11W的節能燈。
7月6日,此事被物業人員發現。劉女士稱,因不是聲控燈,開啟還需爬上樓,其實很少用,所以想要支付500元作為電費。但恒鼎物業工作人員告訴她需要交納罰款,否則就斷電。
劉女士表示,隨后她因單位有事出差,回來后便發現停電了,“家里老人腿腳不便,夏天又悶熱,只好送回老家。孩子暑假回來也只好寄居在同學家里。”去物業溝通此事時,被物業告知,從2010年交房日期開始算起,她需要支付約4萬元才能通電。劉女士對物業公司提出的罰款數額及依據提出質疑。
21日,記者在劉女士家門口發現,有一根細細的電線從樓道照明開關處扯出來,接到7層閣樓。即使是白天,閣樓里仍非常昏暗,打開手電發現,除了電線的另一頭掛著一根節能燈管外,并無其他電器。
21日17:00左右,記者對恒鼎物業進行采訪,其工作人員韓先生高聲喊來小區居民圍觀,反復以“如果業主們同意私拉電線是合法的,我立馬就給通電”的說法回復記者。并稱,追償數額只是隨口一說,并沒有真正實施。因偷電度數和起止日期無法取證,具體處理結果要等上級部門協商后才能給出答案。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就此事表示,私拉電線的做法肯定是不對的,但另一方面,《物業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若想追償,需由供電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4日,劉女士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已于23日9:00左右恢復其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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