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YMG
2017-11-25 08:55:11
10月30日,招遠市金嶺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超標電動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在檢查中,民警發現電動車已達到機動車標準,而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后續賠償等方面,較之非機動車而言,可能會承擔更多的責任。民警調查研究,雙方需對此次事故負同等責任。民警提醒市民,購買電動車一定要選擇正規廠家,謹慎購買,守法出行。
超標電動車出事故
10月30日13時30分,招遠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在金嶺鎮山上張家村東,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電動車與一輛轎車相撞。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經了解,事發當時,王某駕駛“電動車”載著一名男孩由西向東行駛,與對行的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事故導致兩車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損,王某受傷。
經過鑒定,王某所駕駛的電動車已達到機動車標準,但這輛車并沒有依法懸掛號牌,王某也沒有取得駕駛證。而在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時,王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1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最終,警方認定王某醉酒駕車、無證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駕駛摩托車違法載人,劉某駕車不按規定行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負同等責任。
電動車事故不在少數
作為一種節能環保、出行便捷、使用成本相對較低的中短距離交通工具,電動車在近年來走進了很多家庭。據不完全統計,招遠市區電動車保有量已近3萬輛,因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約占交通事故總量的27%,且因駕駛電動車發生事故后死亡的不在少數。
造成電動車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隨意闖紅燈、逆行等違法現象大量存在,致使電動車成為交通事故“大戶”。電動車車速快,有的電動車時速甚至可以超過50公里,再加上制動性能差,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容易失控。而且,目前很多電動車已經超標,完全達到了機動車標準。民警提示,千萬“別拿超標電動車不當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一旦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那么車主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后續賠償等方面,可能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民警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購買電動車,一定要選擇正規廠家,選擇符合標準的“合格”電動車。同時駕駛電動車出行,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車輛界定依據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中指出,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應不大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千克,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少于7公里,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指出,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摩托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1)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2)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3)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4)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
輕便摩托車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車,且: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于4kW。兩輪輕便摩托車指裝有一個從動輪和一個驅動輪的輕便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指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的輕便摩托車。(YMG記者 林芋竹 通訊員 秦學杰 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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