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8-02-15 10:04:02
《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今年起正式施行,規定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區域全年禁燃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嚴重污染空氣環境,燃放不當還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甚至危及生命。下面通過回顧商河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希望對廣大市民有所警示。
◆案情回顧◆
李某在某實業有限公司倉庫購買某煙花鞭炮廠生產的4吋A級(適用于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禮花彈,后又賣給王甲、王乙。2010年臨近春節,王甲與王乙合伙在商河縣明輝路人民公園門口東側擺攤出售煙花爆竹,但未辦理營業執照及煙花經營許可證。
臘月二十八下午,兩原告的侄子小鋒開車與其父親花100元購買涉案禮花彈6個,另帶一個發射筒。大年三十晚上,兩原告之子、16歲的小光與家人在商河縣許商街道辦事處東八里村郭連山家胡同后的東西大街上,無視明確的燃放說明及警示語,燃放這種本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禮花彈。當小光點燃第二顆禮花彈后,該禮花彈爆炸,將小光臉部炸傷,并當場死亡。
法院認為,小光作為一認知、預見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彈時兩原告作為小光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發生本次事故,兩原告自身過錯明顯,應對本次事故承擔50%的民事責任。在本案中,被告某煙花鞭炮廠、某實業有限公司、李某、王甲及王乙的行為雖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導致本次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在原告損失50%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某煙花鞭炮廠系韓某某個人出資注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韓某某應對某煙花鞭炮廠的賠償責任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法院判決某煙花鞭炮廠、某實業有限公司、李某、王甲和王乙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萬余元,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煙花爆竹是一種高度危險品,對于煙花爆竹的質量、燃放,國家都有相關規定。在本案中受害人的親屬購買涉案A級禮花彈后,無視明確的燃放說明及警示語,將本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A級煙花彈,放任小光作為一認知、預見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燃放,其作為受害人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受害人在燃放禮花彈時喪命,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爆竹銷售單位違規向李某出售涉案禮花彈,該銷售單位的銷售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李某既向批發企業隱瞞了其購買涉案禮花彈并非是用于“開業、有專業人員燃放”的事實,又為謀取利益違規向毫無經營資質的王甲、王乙銷售A級煙花彈,對于此次事故,其也存在明顯過錯。王甲、王乙既無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又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其銷售行為也存在一定過錯。
掩卷沉思,小光本是一花季年華的少年,但由于各方的共同過錯,造成了小光的死亡,本次事故的發生十分悲慘,不得不令人嘆息。同時,本次事故的發生,也警示人們珍惜生命,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遵紀守法,來不得半點馬虎。恰好,我市今年發布了在指定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希望人們在今后的生活中,為了自己,也為了他人,遵守禁放規定,珍愛生命。
原標題:燃放花彈奪人命!提醒:珍愛生命 嚴格遵守禁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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