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8-05-23 15:54:05
表面上看起來是普通的橡皮擦,經過高科技包裝,裝上電子顯示屏,竟變身隱蔽性極強的作弊“神器”。近日,天橋法院對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被告人董某等四人被判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獲刑。
據了解,董某等四人在2017年度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將考試作弊用的電子接收器,俗稱“電子橡皮”,分發給購買了考試答案的考生雷某等人,并在山東藍翔技校、山東交通學院等考點安裝信號發射器,組織考試作弊。考試過程中,多名考生用“電子橡皮”作弊時,被監考老師發現,致案發。
考生手里攥“橡皮”
探測發現在作弊
時間回到大半年前,2017年9月16日,2017年度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開考,上午10點左右,在山東藍翔技校考點,監考老師李某在考場巡查時,發現一名考生有些“異樣”。
“這名考生的左手攥成一個拳頭,有些發抖,還有抄題的動作。”李某懷疑其正在作弊,于是拿來考場的金屬探測儀,來到這名考生面前,“當探測儀接近考生拳頭的時候,突然開始震動。”
李某當即讓該考生把手里的東西交出來,“是一個橡皮狀帶有液晶顯示屏的作弊器,作弊器上有答案。”隨后,該考生被帶往考試中心接受處理。
無獨有偶,當天上午,同樣是在藍翔技校考點,監考老師詹某也抓住了一名利用該“神器”作弊的考生。“監考時,我發現一名男考生從褲兜里掏出一個東西看,我走過去,讓對方把手里的東西交出來,是一個橡皮狀的作弊器。”
當天,該考點還有多名考生利用“電子橡皮”作弊被當場抓獲。事發后,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考前在網上宣傳
承諾6萬包過
電子橡皮”是哪里來的?答案又是誰發送的?一名作弊的考生雷某稱,2017年7月初,他在微信朋友圈發現一個叫“尚銘教育”的公司,“對方說可以提前弄出一建考試答案,承諾考試包過,不過退款,先付2萬元,通過后再交4萬元。”
7月6日,雷某給對方戶名為董某的銀行賬戶轉賬2萬元。兩個多月后,到了開考前一天,9月15日晚9點多,一名男子將橡皮大小的設備送給雷某,并稱開考半小時后,打開相應開關,即可自動接收考試答案。后經辨認,給雷某送設備的人正是董某。
另一名購買了“神器”的考生閆某稱,他也是在微信上聯系到的“尚銘教育”。考試當天上午,他將該設備放在筆袋內帶入考場,但沒有接收到答案。另一名考生任某稱,他還幫朋友買了該設備,“朋友收到了答案,但顯示的答案不是按照答題順序來的,比較亂,需要自己對題目。”
據了解,這家名為“尚銘教育”的公司位于江蘇徐州。考生閆某稱,2017年4月上旬,他還特意來到徐州市云龍區的萬達廣場附近,將自己的身份證、畢業證等掃描件提供給對方,并支付給對方500元現金。
記者通過查詢了解到,“尚銘教育”的登記狀態仍為存續,但在2016年7月,公司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后在補報了年度報告后,又被移除異常經營。
誘惑62名考生作弊
收費19萬余元
據供述,“尚銘教育”是由鄧某、李元某、劉某丙(均另案處理)三人合伙開辦。2017年,他們決定在該年度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中,通過組織考生作弊牟利。
隨后,他們便開始通過微信群、朋友圈、QQ空間發布“一級建筑師培訓保過,不過退款”的廣告。“共聯系到62名學生到濟南考試,每名學生收取3000元到30000元不等,一共收到19萬元左右。”鄧某供述稱。
其中,鄧某負責購買作弊用的無線設備,李元某負責搞考題答案,劉某丙負責收學員學費。不久,他找來董某等人幫忙,將組織考試作弊的事情告知了對方。同年9月14日,他們到達濟南。
次日,鄧某將需要發接收器的考生名單打印出來,分發給了其他人。隨后,鄧某等人兩兩一組給學員送接收器,“每組分別負責幾個考點,將相應的發射器安放在考點學校周圍的隱蔽地方。”
法院審理查明,董某、劉某甲、劉某乙三名被告人根據名單中的聯系電話,分別給多名作弊考生送交電子接收器,并在山東交通學院、山東藍翔技校等考點安裝了信號發射器。
9月16日,在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開考期間,李元某將非法獲取的考試答案發送給鄧某,鄧某再將答案通過信號發射器傳送至考生的電子接收器上。在考試期間,部分作弊考生被監考人員發現。
犯組織考試作弊罪
四名被告分別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的行為致使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考試答案在考試期間泄露。經相關人事考試部門認定,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試題試卷、標準答案為絕密級國家秘密。
案發當晚,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董某、劉某甲、劉某乙、李某某抓獲,并扣押電子接收器6個、信號發射器4臺。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劉某甲、劉某乙、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實施作弊,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組織考試作弊罪罪名成立。
其中,被告人董某曾因犯購買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四被告人在與鄧某等人的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均被判組織考試作弊罪,其中,被告人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劉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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