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YMG
2018-08-14 07:31:08
《煙臺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正式印發
損害生態環境須承擔賠償責任
《煙臺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于7月27日正式印發,我市將實行有史以來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懲處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根據《實施方案》,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有義務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應當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按照《實施方案》,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生態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方案》明確指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有義務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應當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方案》明確要求,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市政府作為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指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管、水利、農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在辦理生態損害賠償案件相關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要認真落實“三項制度”,為做好損害索賠工作奠定基礎。
《方案》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接受公眾監督。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做好市政府賠償權利授權有關工作,并以“三項制度”落實情況為重點,強化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相關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執法監督。
《方案》強調,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市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介紹,通過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規范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制度,提高生態環境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市法制辦與市環保局密切配合,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與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機結合,為推進建設生態城市、美麗煙臺提供法治保障。(YMG記者 苗春雷 通訊員 張萬華 王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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