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10-11 16:25:10
扶貧開發和救助扶貧是國家脫貧攻堅戰的兩個重要戰略支撐點。當前,脫貧攻堅進入攻城拔寨的關鍵期,民政兜底脫貧攻堅的作用愈加明顯和突出。近日,省民政廳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聯合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出臺了《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保障性扶貧措施,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貧困人口按照規定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作用。
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保障范圍
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由于家庭成員因出現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剛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貧困的家庭。目前低保制度針對的是“收入型”貧困問題,支出型貧困家庭由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而無法享受低保。
針對這種情況,《實施意見》提出,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于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這是對以往低保政策只針對收入型貧困的重大突破,對于切實保障因病致貧等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意見》還放寬了低保申請人的財產認定條件,規定申請人家庭可以擁有維持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財產,進一步拓寬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圍。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要實行24小時內先行救助;分困難類型明確了臨時救助標準,大大提高了臨時救助標準,實現了臨時救助標準的城鄉統一。
完善低保認定中贍養費計算問題
精準認定低保對象是開展兜底扶貧的重要基礎。在低保對象認定過程中,贍(撫、扶)養費認定難問題始終存在。為此,《實施意見》規定對低保申請對象贍(撫、扶)養人的贍(撫、扶)養能力能夠精準認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計算贍(撫、扶)養費;對難以精準認定的,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測算,并充分參考民主評議意見。同時規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義務人在被贍(撫、扶)養人提出低保申請之月前一年內購買中高檔汽車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贍(撫、扶)養人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
同時,《實施意見》明確完善低保備案制度,低保經辦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任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備案管理。各地在執行低保政策時,對低保對象認定等方面不得隨意附加限制性條件;有必要細化完善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取消低保待遇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按鄉鎮(街道)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鄉鎮(街道)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增強農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
針對貧困人口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意見》規定要及時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根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護理需求,合理確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差異化的照料護理標準,確保特困人員能夠獲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養服務。將政府設立的農村敬老院運轉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按照照料護理服務人員與自理、部分喪失和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員分別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
此外,各地要加大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設力度,三年內,20個深度貧困縣每個縣新建或改擴建1-2所區域性中心敬老院,通過將縣域范圍內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到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或縣級社會福利中心供養、購買服務、托管供養等方式,提高供養服務水平。到2020年,各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要提高到50%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提高集中供養率。
(新銳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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