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1-06 17:26:11
本文圖均為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消息,2018年11月2日下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海龍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席二審公開宣判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王海龍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臨沂市首起開庭的涉黑案件,影響重大。省市兩級檢察院多次派員指導出庭準備工作。
2018年8月30日,平邑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判處王海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另外兩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后,王海龍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中院提起上訴。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以王海龍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成員穩定、分工明確,有相對固定的層級關系,有組織的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宣判。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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