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8-12-23 08:02:12
什么是零口供?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是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若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辦案人員可以將其刑事拘留呢?近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濟派出所就偵辦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50歲盜竊嫌疑人王某,多次竄至即墨區一家牛肉火鍋店盜竊牛肉、牛排。讓人不解的是,王某被抓獲后拒不承認盜竊的違法事實,民警通過走訪摸排,掌握了大量的犯罪證據,依法零口供將盜竊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雖然嘴硬拒不承認自己的行徑,但面對他的仍然是法律的嚴懲。
案例
案發:火鍋店牛肉不翼而飛
位于即墨區藍鰲路一家購物廣場內的牛肉火鍋店開店一年多時間來,因為經營秉承貨真價實的理念,生意一直是比較火爆,雖然忙忙碌碌,效益收入還是不錯。可是今年的10月份,卻發生了一件意外的事,讓火鍋店的老板和員工們非常苦惱。
據這家火鍋店的老板介紹,他們的火鍋店每天都會統計顧客吃了多少食材,一個半月左右時間會匯總盤點,然后根據庫存量定期進貨。10月底,火鍋店老板和幾名員工對銷售情況進行盤點時,發現庫存與實際銷售對不上,算來算去總是少了幾箱牛肉、牛排。為了弄清問題所在,火鍋店老板專門安排員工對倉庫的牛肉進行清點,并仔細檢查了每天的單子,可是就是少了這幾箱牛肉,對不上賬目。老板懷疑店里遭遇到盜賊,于是就向警方報了案。火鍋店老板向民警介紹,他們火鍋店的員工都是老員工,人品都沒問題,但是出了這個事,每個人心里都在犯嘀咕,特別影響彼此之間的信任。希望民警能幫忙查一查,問題到底出在哪里。
監控:牛肉小賊露出原形
其實只要認真檢查監控,就不難看出破綻。11月13日,民警接到報警后,即墨區通濟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火鍋店,因為現場人員走動較多,早就沒有勘查價值。隨后,民警調取店內監控錄像,因為每一個半月才盤點,牛肉到底什么時間被盜的根本無法確定。讓火鍋店老板沒有想到的是,民警為了查清事情真相,加班加點對提取的160余小時的視頻進行了查看,這是火鍋店老板都沒有耐心做的工作。根據民警的經驗,這肯定是熟悉火鍋店情況的人所為。
功夫不負有心人,民警通過對近期的錄像監控發現,一天上午7時30分,在無人經過的火鍋店外,有一名男青年拉著大桶水進入店內,然后用推車滿載了一箱物品快速離開。經過詳細詢問員工,這名男青年是來火鍋店送水的王師傅,從今年起,是他一直給火鍋店里供應大桶水。在對火鍋店員工詢問中,大家都表示在平時接觸中,送水師傅給人感覺挺忠厚老實,不像偷牛肉的盜賊。即墨通濟派出所副所長張寶波以豐富的辦案經驗判斷,并經過反復調查取證,懷疑送水工有作案時間和動機,嫌疑最大。于是一場斗智斗勇的審訊開始了。
拒述:民警零口供刑拘嫌犯
通過民警調查發現,送水工王某一般是早上六點到七點半給火鍋店送水,于是民警守株待兔,在火鍋店內對前來送水的嫌疑人王某進行傳喚。辦案組民警隨后兵分兩路,一路開展審查訊問工作,在傳喚審查中,嫌疑人王某對盜竊火鍋店牛肉的犯罪行為拒不供述,一口咬定沒有盜竊牛肉、牛排,面對王某的百般抵賴,審查工作暫時沒有取得突破。另外一路民警根據火鍋店提取的監控視頻,在周邊開展調查走訪工作,進一步提取案件證據。
通過多方查證,確定嫌疑人推車上的白色箱子就是店內牛肉包裝箱,并且通過跟蹤,已經發現了被盜牛肉等贓物,由此基本確定嫌疑人就是王某。在大量事實證據面前,嫌疑人王某依然拒不承認利用工作便利盜竊火鍋店牛肉牛排的犯罪行為。面對嫌疑人的僥幸心理,民警通過大量事實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在零口供的情況下,依法將盜竊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說法
拒不交代照樣被拘留
“我們在偵辦各類案件中,經常會遇到這樣心懷僥幸的犯罪分子,在面對將要受到的法律懲罰時,百般抵賴,妄圖逃脫法律的制裁。在此,我們也正告各類違法犯罪分子,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不要妄想逃脫法律的制裁。”即墨區通濟派出所副所長張寶波介紹,個別嫌疑人覺得,只要不開口,神仙難下手。許多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人都抱著這樣的信條。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沉默權”一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有著多年辦案經驗的張寶波提醒,對于那些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犯罪分子,立即投案自首,減輕危害后果,接受違法犯罪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奉勸正在動歪腦筋、心存僥幸的密謀實施違法犯罪的人,請你懸崖勒馬,以免深入牢獄后追悔莫及。
名詞解釋
什么叫“零口供”?
所謂的“零口供”,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另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為,但否認其主觀上對所實施的是犯罪性質的行為具有明知。
民警介紹,“口供”和其他證據一樣,只要與其他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且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能成為定罪的證據,不存在優先地位問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明確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能輕信;司法工作人員對有無口供的情況應采取的正確態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缺乏“口供”也不能必然影響鏈條的完整性。
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曾存在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使口供的證據價值得以重新定位。
我們國家現階段的刑事案件是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及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認有罪,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有罪,法院根據證據材料判決,及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有罪或者不說話,也就是零口供,但是偵查機關的偵查的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有罪,法院根據證據材料有權作出有罪判決。(記者 康曉歡 通訊員 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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