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9-01-03 08:12:01
市民賈某某在某超市花2.02元買到一個過期面包,后選擇舉報。經過查證,相關食藥監部門對該超市罰款5萬元,同時依照有關獎勵辦法,按照面包價值的10%,對賈某某獎勵0.2元。
因不服這2毛錢的獎勵,賈某某提起行政訴訟。應訴中,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獎勵于法有據,且賈某某涉嫌“職業打假”。案件歷經二審,孰是孰非?近日,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撤銷之前獎勵決定,責令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對上訴人賈某某作出獎勵。
【一審判決】 按案件貨值10%金額獎勵并無不妥
2017年3月13日,賈某某向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并申請獎勵。2017年9月4日,該食藥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賈某某舉報事項屬實,并對超市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2元;2.罰款5萬元。該食藥監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賈某某支付獎勵款0.2元。
因不服這兩毛錢的獎勵,賈某某提起行政訴訟。
賈某某訴稱,其向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并申請獎勵。該食藥監局依據《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濟南市獎勵辦法》)作出《關于舉報獎勵情況的說明》(以下簡稱《獎勵情況說明》),其認為該食藥監局作出的《獎勵情況說明》適用法律錯誤,對于其舉報獎勵應當適用食藥監稽[2017]67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67號《獎勵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濟南市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因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2.02元,被告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以上規定對原告賈某某獎勵0.2元并無不當,其適用規范性文件準確。判決駁回原告賈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結果】“獎勵原則”應有利于行政相對人
賈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濟南市獎勵辦法》的制定依據的是國食藥監辦(2013)13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13號《獎勵辦法》),但被上訴人作出《獎勵情況說明》時,13號《獎勵辦法》已被67號《獎勵辦法》廢止,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被上訴人應當依據67號《獎勵辦法》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舉報獎勵。該食藥監局辯稱,賈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其同時主張,上訴人賈某某系“職業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行為。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賈某某舉報食品違法的行為,各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67號《獎勵辦法》對一級舉報獎勵的規定為“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濟南市獎勵辦法》對一級舉報獎勵的規定為“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訴人賈某某作出的獎勵行為適用法律規范是否正確。
濟南中院表示,本案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2.02元,如適用67號《獎勵辦法》,上訴人賈某某獲得的獎勵金額至少為2000元;如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上訴人賈某某獲得的獎勵金額為0.2元。在適用上下級部門規范性文件導致行政行為結果出現較大差異時,應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被上訴人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對上訴人賈某某實施獎勵時,應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對賈某某作出獎勵的決定。(記者陳彤彤 通訊員孫繼發 王婷婷)
●法院有話說
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 以打假之名威脅敲詐不支持
近年來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2003年11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2013年1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又印發13號《獎勵辦法》;2017年8月,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67號《獎勵辦法》,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均體現了鼓勵社會公眾參與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通過社會公眾來發現并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以達到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目的。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上訴人賈某某予以獎勵,更加契合當前的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立法目的。
濟南中院認為,不可否認的是,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催生了“職業打假人”這一特殊群體。應在營造營商環境、鼓勵投訴舉報和抑制“職業打假人”之間進行兼顧和平衡。所謂兼顧,就是在支持鼓勵企業發展的同時,必須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所謂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間尋求一個結合點和平衡點。舉報者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查實符合獎勵條件的,依法應當獲得獎勵,現行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獎勵辦法也并未對“職業打假人”進行明確界定并排除。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有利于社會健康發展,應予支持;營商企業不生產、不流通偽劣產品,“職業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礎。
本案中,被上訴人某區食藥監局在二審法庭調查結束后向法院提交了《關于對賈某某相關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據,主張上訴人賈某某系“職業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行為。對上訴人賈某某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某區食藥監局在行政程序中未予以認定并處置,在本案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意見并提供相應證據,根據行政訴訟相關舉證規則,對被上訴人某區食藥監局提交的《關于對賈某某相關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據不予采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打假對規范食品藥品安全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以打假的名義對食品藥品生產、銷售廠商等進行威脅、敲詐的行為擾亂了營商秩序,不具有正當性,不應予以支持。如果被上訴人某區食藥監局確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賈某某在投訴舉報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處。(記者陳彤彤 通訊員孫繼發 王婷婷)
原標題:濟南市民最終告贏食藥監局 舉報獎勵兩毛錢 你是認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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