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聊城·海報新聞
2019-02-01 12:05:02
大眾網聊城·海報新聞2月1日訊(記者李長振)2月1日上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張振永、程笑、樊正安豐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于家樂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程笑免予刑事處罰;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對一審判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分別審查了二上訴單位、三名上訴人的上訴狀,訊問了上訴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及原審被告人張振永、程笑、樊正安,分別詢問了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和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審查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上訴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伙同原審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上訴人于西明作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于家樂作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上訴人蘇銀霞作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審被告人張振永作為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審被告人程笑作為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上訴單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均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上訴單位、三名上訴人及各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上訴人于西明、蘇銀霞違反法庭紀律經審判長警告、訓誡無效后,責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結束后,法庭分別對于西明、蘇銀霞單獨進行了宣判。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100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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