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9-02-02 08:04:02
本報1月31日訊(記者 張丹丹)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在龍奧大廈召開,發布我市對現行有效政府規章梳理研究和審查論證的相關情況。記者了解到,由于《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濟南市小清河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管理的通告》《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4件政府規章的部分規定與法律法規及現行國家政策要求不相一致,與我市現行管理現狀不相適應,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這4件政府規章進行修改。新制定的《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獲批追加為政府規章制定項目。
生態保護優先原則將在新規章中更加凸顯
發布會現場介紹了《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濟南市小清河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管理的通告》的修改情況。修改后的《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以及第二十三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涉河活動和涉河建設行為進行規范,設定了設置或擴大排污口、河道采砂等必須經審批才可以從事的活動,以及禁止排放或傾倒工業廢渣和有毒有害廢液、垃圾,禁止清洗貯過油類或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等九項禁止性行為。《濟南市小清河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對小清河及其支流設置排污口,小清河干流及支流污染源的控制、雨污分流系統建設和污水排放行為等均提出嚴格要求。《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管理的通告》規定,在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對水源產生污染的活動。行政許可和涉河收費方面,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等活動許可”進行了完善修改,取消了“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和“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2項行政許可,整章刪除了“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征收與使用”的規定。
控制顆粒物污染是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重點
新修訂的《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建立督查機制,組織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其具體措施包括:每個項目確定1至2名屬地幫包責任人,要求對揚塵污染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查處,第一時間報告;每月對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進行督查考核,掛紅、橙、黃、綠牌分類管理,根據轄區內工地掛牌情況,對區縣政府進行考核賦分、排名通報、資金獎罰。2018年全年,因揚塵污染問題移交區縣政府督辦189個項目,移交行政處罰6個項目;先后集體約談了中央商務區項目20余家參建單位負責人及幫包責任人、萬科東方傳奇等16個不履行施工許可揚塵治理承諾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分四批對揚塵治理措施落實較好的241個項目、較差的64個項目及其工程參建方進行季度通報,給予信用加分或扣分。
軌交不載客試運行不得少于3個月
新出臺的《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明確了危害運營安全的12種禁止行為,如攔截列車、強行上下車、向列車投擲物品、在車站入口50米范圍內存放危險品等;危害設施設備安全的6種禁止行為,如損壞地鐵設施、車站車廂內點燃明火、擅自移動遮擋安全防護設備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7種禁止行為,如在設備設施上涂寫刻畫、吸煙吐痰、乞討、賣藝、滋事斗毆等。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的相關強制性規定,《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規定,軌道交通的試運行、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是項目建成后投入使用的三個必經階段,試運行是指在工程初驗合格并完成系統聯調后,按照運營模式進行系統試運轉、安全測試等工作的非載客運行,試運行期間將對地鐵整體系統進行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考核,對運營作業人員培訓、故障模擬和應急演練等情況進行檢驗,試運行應不少于三個月,在此期間測試各種運行數據、收集各種運行指標;初期運營是指工程按規定驗收合格及經試運行檢驗合格,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后,在正式運營前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初期運營時要經過相關驗收及審批,其間乘客將可以購票乘坐地鐵;正式運營是指初期運營滿一年,通過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后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原標題:濟南修改4件政府規章、批準追加1件 明確危害軌交運營的12種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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