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愛青島
2019-02-11 09:10:02
每逢節日和店慶,很多商場會搞抽獎活動,憑票兌獎。不過市民張女士打來熱線反映,她在市區東部的一家商場購物時中了一等獎,獎勵是金條,可是商場方面卻告知,這個獎無法兌現。
2月1日上午十點,記者在市區東部的這家商場見到了張女士。張女士說,1月31日她在商場花3000元買了一套衣服,買完之后就拿著發票去抽獎,沒想到這一抽抽出了驚喜。
市民張女士:“抽的時候我就抽中了金條和兩張卡,我拿著這個發票就去六樓去抽獎了,他說我是員工,員工不允許抽獎,他就叫我把票留下,留我電話,說下午給我消息,到下午我們樓層長就跟我說,說獎品不允許領。”
原來,張女士是這家商場某品牌的銷售人員,但對于商場以此拒絕兌獎,她并不接受。
張女士:“我認為這個獎品他必須要給我,一個是我不是麥凱樂的正式員工,我不是麥凱樂的員工,我是品牌商的員工,我是和品牌簽的合同,第二我昨天休息,我是自己來為家人購物的。”
張女士說,告訴她不能領獎的是一位樓層長。當著記者的面,她聯系上了這位樓層長。
商場樓層長:“因為之前很多顧客都說,都讓你們店員自己領了,我們都沒有領的,所以說我們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要求店員不允許來,又不是說我們不給你領或是怎么樣的。”
張女士:“別的顧客給員工的,那不允許(抽),沒有說員工自己花錢買不行。我認為這個獎品他必須要給我。”
張女士還表示,商場員工不能參與抽獎活動,這件事她購物前并沒有接到通知。記者仔細閱讀了商場抽獎活動的細則,確實沒有找到內部員工不能參與的條款。隨后記者與張女士一起來到六樓兌獎處詢問情況。
商場兌獎處工作人員:“這邊已經問了,問了的話就是等通知,并不是說不回復,回復的話肯定是上面的領導說,我們也不知道。”
那么,商場的做法是否合理?張女士的獎品應不應該兌現呢?記者就此事詢問了律師。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苗:“從法律上來講,一旦商場舉行了這個活動,并且把所有條件進行公示,就視為商場舉行了一個邀約,那么中獎者中了這個獎,就證明這個合同已經成立了,我們從法律上講,這叫射幸合同,從這個角度上講,如果商場前期沒有向所有的中獎者所有的抽獎者進行這種明示的提示,那么中獎者中獎以后,就可以要求商家履行合同義務,那么商家也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同的兌付義務。”
之后,商場的一位經理聯系上了記者,表示已經與張女士溝通,并且幫張女士兌現了獎品。隨后,記者電話詢問了張女士,張女士說,這位經理確實與她聯系了,雖然沒有兌現金條,但表示可以讓換一份等價的物品,這個解決方案她接受。
(愛青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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