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9-04-01 13:31:04
在擔任藥庫采購員期間,濟南市某醫(yī)院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46次收受藥材公司業(yè)務員好處費29萬余元。近日,濟南槐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張某曾是山東某藥材公司業(yè)務員,負責向濟南市某醫(yī)院提供注射用藥品“奧美拉唑鈉”,張某說,“為了讓鄭某某提供幫助,在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先后46次向鄭某某提供的招商銀行賬戶里轉賬、存款。”
鄭某某也表示,張某提出在采購時提供幫助,并給其好處費后,他答應了張某的請求。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鄭某某在任濟南市某醫(yī)院藥庫采購員期間,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其負責藥品采購管理的職責,在采購山東某藥材公司業(yè)務員張某提供的注射用藥品“奧美拉唑鈉”時,先后46次收受張某甲好處費共計29232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其行為應以受賄罪論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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