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海報新聞
2019-06-05 08:20:06
我省出臺全國首份相關試行意見,法院受理4起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記者今天從省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近日,我省出臺全國首份《關于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為全省各級法院規范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司法確認提供遵循。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受理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件。
如何賦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以強制力?“此前出臺的改革方案明確,經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但并未對司法確認的管轄法院、審查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容易產生混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改革效果。”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李軍介紹,《意見》共分十條,對適用范圍、申請主體、申請時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確認的效力等內容作了規定。
實踐中,各地反映省級、市級政府一般不直接開展執法活動,多是由縣級政府部門開展。為此,《意見》將司法確認的主體擴大到了市級政府授權的縣級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同時,在審查方式上,結合工作實際,增加了審查賠償協議是否真實、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是否適當、是否充分保護生態環境等內容,為賠償協議落實提供強制力保障。
發布會上,還通報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濟南中院審結的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山東某新能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法院判決兩公司承擔2億多元的生態損害、應急處置費用,確定污染企業可申請分期賠付,在依法判決企業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保障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的同時,也有利于企業的繼續經營。
記者還了解到,新形勢下,全省法院繼續加大審判力度,2018年共審理了涉及污染環境、亂砍濫伐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916件,結案852件,依法嚴懲了各類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省法院副院長張成武介紹,微山法院審結的劉某某等禁漁期內在南四湖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判處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令在相關水域投放魚苗,不僅讓破壞環境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而且更側重于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同時,全省法院加大對環境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嚴格貫徹環境保護優先、注重預防等原則,依法及時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商事案件共4924件,審結4725件,有效維護了各類主體的環境權益。
據悉,我省通過嚴格依法審理涉及環境資源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案件,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環境資源管理職權。2018年,全省法院共審理資源、環保行政案件3613件,審結3326件。此外,發布會通報了公益訴訟案件審理最新進展情況,去年受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91件,結案56件,有力地保護了環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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