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6日訊 1月15日,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賈某某、牛某某、趙某某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萬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扣押的被告人賈某某、牛某某作案用鐵罩子2個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賈某某利用網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濟南市長清區(禁獵區)平安街道辦事處前升村周圍的麥子地獵捕雉雞49只,售賣于被告人萬某某,獲利4000余元。2019年11月至年底,被告人牛某某利用網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濟南市長清區(禁獵區)平安街道辦事處小王村周圍的麥子地獵捕雉雞32只,售賣于被告人萬某某,獲利1820元。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趙某某利用夾子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濟南市長清區(禁獵區)歸德街道辦事處東趙莊附近的麥子地獵捕華南兔32只,售賣于萬某某4只,售賣于趙某嶺4只,其余自己食用。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萬某某在明知賈某某、牛某某、趙某某通過非法狩獵獲得野生動物的情況下,收購雉雞81只、華南兔4只,轉賣于陳某某、李某某。
經鑒定,雉雞、華南兔均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牛某某、趙某某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萬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經法庭主持調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各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人賈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4700元;被告人牛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9600元;被告人趙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2560元。并在濟南市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相關費用由賈某某、牛某某、趙某某共同承擔。
野生動物資源是陸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平衡起著重要作用,被告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影響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的處理具有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野雞、野兔是常見的野生動物,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捕獵這些動物是違法犯罪行為,但實際上像麻雀、野雞、山斑鳩等1700多種動物都已被收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只(條)就違法,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希望本案能警醒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增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愛惜生命,讓山川大地多一分生機與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