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1-12-24 08:41:12
原標題:山東立法保護南四湖
來源:中國環境報
◆周雁凌 王文碩
“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科學利用雨洪水,鼓勵采用非常規水,落實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保障河湖生態水量。”12月3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山東省南四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崔鳳友告訴記者:“南四湖是山東最大的淡水湖,具有防洪、排澇、灌溉、航運等綜合功能。《條例》的出臺,對加強南四湖生態保護,保障南水北調調水水質,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各級政府責任 加強流域污染防治
南四湖,是微山湖、昭陽湖、獨山湖、南陽湖4個相連湖泊的總稱,位于山東省西南部,對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重要調蓄水庫,其水質好壞對南水北調工程的成效具有重要影響。
《條例》明確,山東省政府統一領導南四湖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建立健全流域協調機制、考核評價制度和分區管控體系,統籌解決流域生態保護、綜合治理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流域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河湖連通狀況,增強水源涵養能力,恢復河湖生態流量,保持南四湖的合理水位。當南四湖水位低于最低生態水位時,應當采取措施補充水量。
在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規定,南四湖水體水質和河流入湖口控制斷面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水質標準。省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河流入湖口和跨縣(市、區)界斷面安裝水質監測裝置,并組織定期監測。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水質的要求,加強黑臭水體和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實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和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置。取消硫酸鹽、氟化物超標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實施水源替代或者水廠凈化工藝提升措施,保證供水水質達標。流域內工礦企業要對直接排入外環境的含氮磷、硫酸鹽、氟化物等的廢水進行收集、處理,達到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根據《條例》,南四湖內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備,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備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備的機動船舶,不得停靠或航行。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業的單位,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
流域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加強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業管理,建立區域性畜禽糞污集中處理中心,集中收集、處置規模以下養殖場(戶)產生的畜禽糞污,并支持規模以下養殖場(戶)建設糞污收集儲存設施。
實施生態保護修復 健全財政保障機制
《條例》要求,南四湖流域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在河流入湖口、生態功能保護區、城鎮污水處理廠下游以及其他重要區域,因地制宜規劃建設人工濕地;制定退耕還濕、退田還湖、退池還湖優惠政策,逐步恢復濕地面積和濕地生態功能。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監測體系,優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空間格局。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實施野生動物生境改善工程,采取措施限制和減少妨害大鴇、東方白鸛、大天鵝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人為活動,并為候鳥遷徙創造條件。保護莼菜、野菱、野大豆等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生長環境,在南四湖周邊和主要匯水河流兩側規劃建設立體植物帶,開展造林綠化,打造沿湖生態廊道。加強湖岸線保護和岸線用途管制,科學劃定河湖岸線保護范圍,最大限度地保持河湖岸線自然形態。
沿河沿湖進行土地開發和產業布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或者擅自改變水域、沙洲、灘地使用性質,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建設危害水資源、水生態保護的項目。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活動。
《條例》明確,南四湖流域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財政保障機制,完善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項目的信貸支持。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和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等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民、漁民給予補貼和扶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南四湖流域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南四湖流域生態保護提供便利。
對污染、損害南四湖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南四湖流域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條例》明確,禁止在南四湖流域非法圍(開)墾,填埋濕地,燒荒或修建阻水、排水設施;非法取水、取土、采礦、挖砂等;非法設置排污口;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放射性固體廢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殺害或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采集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或破壞其生長環境等行為。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南四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污染南四湖流域環境、破壞南四湖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條例》,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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