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4-26 09:26:04
原標題:濱州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濱州日報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案例1:
濟南歐視科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訴濱州某科技公司、張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濟南歐視科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歐視科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股東有三人,張某某持股比例最大,并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張某某從該公司退股。濟南歐視科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股東不得私自成立與本公司經營范圍一致的公司,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2018年,濟南歐視科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見圖一)。2019年,濟南歐視科公司取得“歐視科”文字商標專用權。濱州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張某某為發起人、控股股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兩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相同。濱州某科技公司在其經營資料及宣傳材料中突出印有濟南歐視科公司商標(見圖一)。濟南歐視科公司以濱州某科技公司使用其字號“歐視科”及注冊商標進行經營,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其損失,由張某某與濱州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濱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應當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張某某是濱州某科技公司的發起人,在設立濱州某科技公司時,其仍是濟南歐視科公司的股東,任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明知“歐視科”系濟南歐視科公司的字號,該公司也獲準注冊了包含有“歐視科”字樣的商標,且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不得私自成立與本公司經營范圍一致的公司,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但張某某仍使用“歐視科”發起設立濱州某科技公司,并使用涉案商標進行經營,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應當認定張某某與濱州某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張某某作為濱州某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該公司侵權行為的實際策劃者及實施者,濱州某科技公司受其影響的程度較高,其個人對全案的侵權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張某某發起設立濱州某科技公司及對公司進行經營的行為與濱州某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已結合構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共同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發生,張某某應當與濱州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權領域的共同侵權案件。在以公司名義實施的商標侵權等案件當中,一般判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但很多情況下,公司已喪失了獨立意志,公司已成為自然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和載體。公司股東等自然人主體既通過控制公司經營獲取不正當利益,又試圖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規避承擔侵權責任,極大侵害了商標權權利人的利益,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公司名義實施的侵害商標權等案件當中,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知系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仍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實施該侵權行為,具有與公司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行為與公司的侵權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產生。為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應當對該類侵權主體課以連帶責任,以起到規范公司經營秩序的導向作用。、
案例2:
四川德仁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訴博興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簡要案情
1927年,“達仁堂”在四川成都春熙路成立,1948年更名為“德仁堂”,1956年因公司合營歸成都市中藥材公司管理。1996年,“德仁堂”被國內貿易部認證為“中華老字號”。四川德仁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德仁堂公司)于2001年3月1日注冊成立。2006年,“德仁堂”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09年,“德仁堂中醫中藥文化”被列入四川省及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0年,四川德仁堂獲得第1400627號文字+圖形+英文注冊商標專用權(見圖二)。2010年,四川德仁堂公司獲得第602126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見圖三)。2015年,四川德仁堂公司獲得第11988072號文字+圖形+英文注冊商標專用權(見圖四)。博興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成立。博興某公司自設立后在博興縣內陸續開設了31家分公司,登記狀態均為在營(開業)企業。博興某公司各店鋪招牌均為德仁堂大藥房,收費小票載明為德仁堂大藥房。
裁判結果
濱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四川德仁堂公司系第1400627號、第6021266號、第11988072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類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博興某公司將“德仁堂”字樣作為企業名稱突出性使用,并在其購物票據中也使用包含“德仁堂”字樣的標識,已起到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博興某公司將四川德仁堂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文字突出使用在其各藥店的名稱中,并在交易單據中亦對“德仁堂”字樣進行突出性使用,使消費者容易對二者之間是否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產生混淆與誤認,構成了對四川德仁堂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德仁堂”商標的注冊時間為2000年,2006年“德仁堂”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均早于本案博興某公司的實際使用時間。在此情況下,博興某公司將四川德仁堂公司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知名度并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德仁堂”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主觀上具有攀附“德仁堂”品牌聲譽的故意,客觀上也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二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進而對二者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該行為不僅損害四川德仁堂公司的正常市場競爭利益,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博興某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四川德仁堂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
典型意義
老字號具有鮮明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特色和深厚的歷史底蘊,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豐富的經濟文化價值。中華老字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創造過諸多輝煌的歷史,現在更是我國在國際上實現品牌戰略、自主創新的核心手段。2022年3月,商務部等出臺《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意見明確加強老字號保護的法治建設,保護老字號知識產權。本案所涉“德仁堂”是歷史悠久的老字號。博興某公司把“德仁堂”用以其企業名稱進行注冊,并使用“德仁堂”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侵犯了四川德仁堂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亦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案綜合運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了博興某公司的侵權行為,并判令侵權方承擔了相對較高的賠償金額,既契合老字號本身所具有的市場價值,也體現了法院對于老字號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案例3:
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訴濱州某傳播公司、上海某技術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馬愛農、馬愛新作為《哈利·波特與被詛咒的孩子》《哈利·波特與魔法石》《哈利·波特與密室》《哈利·波特與阿茲卡班囚徒》《哈利·波特與火焰杯》《哈利·波特與鳳凰社》《哈利·波特與死亡圣器》《哈利·波特與“混血王子”》(以下簡稱《哈利·波特》系列)中文版的著作權人,分別于2016年10月19日、2017年6月6日與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文學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將上述圖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本作品中文版的專有出版權授予人民文學公司,有效期為十年。后人民文學公司以“某專營店”在拼多多平臺銷售《哈利·波特》系列盜版圖書,侵害其作品復制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某專營店”的經營者濱州某傳播公司與拼多多平臺的運營商上海某技術公司承擔侵權責任。2021年3月17日,上海某技術公司已刪除、斷開被控侵權商品的相關鏈接。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濱州某傳播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圖書系盜版圖書,侵害了人民文學公司對涉案圖書的發行權。上海某技術公司作為平臺運營維護商,及時核實了涉案商品信息,并刪除、屏蔽了被訴侵權商品的相關鏈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一、濱州某傳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侵犯人民文學公司《哈利·波特》系列圖書著作權的商品;二、濱州某傳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人民文學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30000元;三、駁回人民文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人民文學公司上訴至濱州中院,請求上海某技術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濱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某技術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負責拼多多平臺的日常維護、技術支持,保證平臺的正常運作。上海某技術公司在收到人民文學公司的訴狀后,即斷開鏈接、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履行了收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且人民文學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上海某技術公司對濱州某傳播公司銷售侵犯其著作權商品的行為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因此,原審法院判決上海某技術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本案適用了網絡侵權責任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即當信息存儲空間中出現了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或者鏈接指向了其他網站中的侵權內容時,權利人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告知相關侵權事實并提供初步證據、權利人的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時移除了被指稱侵權的內容或斷開鏈接,在符合其他免責條件的情況下,可免于承擔侵權責任。故上海某技術公司可依據該規則免于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4:
邁克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賈某某知識產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本案涉及的注冊商標有三:第3603883號“MICHAELKOR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錢包、背包、手提包等;第3603887號“MKMI-CHAELKOR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錢包、背包、手提包等;第4093300號“MICHAELMICHAELKOR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錢包、背包、手提包等。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邁克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冊商標使用權。邁克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在中國開辦有30多家專賣店。賈某某未經授權,在其淘寶網店展示、銷售標記上述商標的商品。邁克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廣東省廣州市公證處出具了(2021)粵廣花都第8791號公證書。
調解結果
邁克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了包括公證材料在內的相應證據,賈某某對該事實和證據并未明確否認,且及時下架了涉案銷售商品、關閉了淘寶網店。經濱州中院特邀調解員組織訴前調解,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賈某某自愿賠償邁克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經濟損失,并保證今后不再銷售標記涉案商標的商品。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數量激增。加強訴源治理,將糾紛化解在非訴階段,尋求多元化的糾紛化解機制,成為法院緩解案多人少等辦案壓力的途徑之一。訴前調解作為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為合理分流案件、爭取最優辦案效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另外,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也日益增長,進一步健全公正、高效、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利,依法妥善處理包含涉外主體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有利于服務保障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增強知識產權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
案例5: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濱州某超市、貴州某酒業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第284519號“茅臺”、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第3159143號“MOUTAI及圖”、第1639539號“茅臺迎賓酒”等商標專用權人,并將上述商標授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維權。“茅臺”牌酒經營過程中獲得眾多榮譽,品牌價值極高。濱州某超市經營者系劉某某,該超市銷售了標有“茅臺鎮迎賓酒”“貴州茅臺鎮”及與第3159143號“MOUTAI及圖”高度相似圖標的白酒,劉某某對該批次白酒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涉案白酒標注有“貴州某酒業公司”字樣,查詢其上生產許可證號,顯示生產者為鄆城縣某某酒業公司。濱州某超市后被注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劉某某、貴州某酒業公司為被告訴至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284519號“茅臺”、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第3159143號“MOUTAI及圖”、第1639539號“茅臺迎賓酒”注冊商標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濱州某超市所售涉案白酒產品外包裝突出標注有“茅臺鎮迎賓酒”“貴州茅臺鎮”及與第3159143號“MOUTAI及圖”高度相似的圖標,屬于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濱州某超市經營者劉某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白酒包裝上雖標有“貴州某酒業公司”名稱,但與產品生產許可證號指向的生產者并不一致,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證據不能準確、無矛盾地指向特定生產者,故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貴州某酒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一、劉某某賠償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二、駁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依據被訴侵權商品上的信息指向來認定生產者屬于推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依據侵權產品上標注的生產者信息而主張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的,相關信息應當統一、無矛盾地指向確定的生產者,且無其他相反證據推翻。本案中,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白酒產品上標注的“貴州某酒業公司”名稱主張該公司承擔生產者責任,但涉案產品生產許可證號卻指向另一生產主體,二者之間存在矛盾,且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證據證實相關生產者身份,故其相應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6:
杭州群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簡要案情
2015年4月21日,杭州群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取得第13840720號“酷家樂”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2類建筑制圖、室內裝飾設計、建筑項目的開發等,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7日,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建筑裝飾工程,景觀工程,綠化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潢及設計等。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群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第13840720號“酷家樂”商標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將“酷家樂”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易使市場公眾對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對二者之間產生關聯性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一、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立即依法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酷家樂”字樣;二、濱州某裝飾工程公司賠償杭州群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三、駁回杭州群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對于某些無法通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規制,但又明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實踐中,許多市場主體為使自身或者自身產品獲得較高的市場接受度,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到企業名稱中,這種行為屬于較為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廣大市場主體應以誠信為本,不可行“搭便車”“傍名牌”的不正之事,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案例7:
趙某某訴山東某科技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趙某某建造有球形房屋一處,外形總體呈球形,由縱向木材構成骨架,由房屋板拼接成外層,頂端和低端設置有進出氣口,房屋側面有圓形窗戶和凸出的長方形門,房屋外部涂色為藍色。山東某科技公司生產的建筑墻體模塊,可以組合建造成半球形房屋或方形墻壁圓弧穹頂的房屋等多種樣式房屋,房屋頂部設計有窗,側面設計有方形半圓頂的門和窗,房屋外涂色為單色或單色上涂卡通形象。趙某某訴稱球形房屋系其于2010年融合傣族吊腳竹樓與蒙古包的特色結合球體特性設計而成,山東某科技公司所生產商品侵犯了其建筑作品著作權,故其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趙某某建造的藍色球形房屋不具有專有獨創設計成分,不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及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山東某科技公司所產商品與趙某某建造的藍色球形房屋相比,二者外觀主體結構不同、門窗設計不同、外部涂色不同,不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不構成對趙某某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的侵犯。判決: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作品系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建筑作品作為《著作權法》所明確列舉的作品種類,應當以其外觀為表現形式,同時具有獨創性和一定的審美意義,能夠從自然界或人文社會普遍具有的外觀結構中獨立出來,隨意擴大著作權保護范圍將造成權利權屬不明、權利濫用等問題。案涉作品為藍色球形房屋,其主體造型為自然界或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球形結構,通體外觀為藍色,門窗樣式為普通方形或圓形門窗,無其他獨創構造,建筑物總體不具有專有獨創設計成分,不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建筑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案例8:
五常市大米協會訴惠民某食品公司、惠民某糧油副食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五常市大米協會系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五常WUCHANG及圖”和第5789043號注冊商標“五常大米”的商標專用權人。2012年“五常WUCHANG及圖”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惠民某糧油副食店在“1688”電商平臺上開辦的“某某糧油副食店”內使用“五常”作為其搜索關鍵詞,在其銷售的商品外包裝上標注了“五常稻花香大米”字樣,并將“五常”作突出標注。涉案商品上標注有“生產商:惠民某食品公司”字樣,系惠民某食品公司生產。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第1607996號“五常WUCHANG及圖”及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注冊商標合法有效,五常市大米協會作為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利依法應予保護。被訴侵權商品包裝袋正面大字突出標注有“五常”字樣,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種類相同,與涉案商標造型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常市大米協會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從而導致混淆,屬于侵害五常市大米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判決:一、惠民某食品公司、惠民某糧油副食店立即停止侵害五常市大米協會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惠民某食品公司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000元;三、惠民某糧油副食店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0000元;四、駁回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所謂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涉案“五常大米”商標即為集體商標,集體商標的管理組織通常會指定商標的相應使用、管理規則,以保證其產品的品質,只有經特定程序生產并經相關組織授權的商品才可以使用特定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與“五常大米”類似的還有“沾化冬棗”“西湖龍井”等集體商標。經營者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不得隨意使用或隨意銷售,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9:
懷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訴濱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2014年4月20日,陳某將其原創漫畫《人為什么要努力》首次發表,并于2020年9月1日,將《人為什么要努力》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項下所有財產權轉讓給懷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濱州某科技公司主辦并經營管理的某微信公眾號,未經懷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許可于2017年5月25日使用了《人為什么要努力》系列美術作品共計18幅。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濱州某科技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涉案美術作品,侵犯了懷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一、濱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主辦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人為什么要努力》美術作品;二、濱州某科技公司賠償懷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00元;三、駁回懷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作品的網絡傳播具有傳播成本低、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等特點,網絡從業者未經權利人許可,將他人作品發布于互聯網中,使不特定公眾可以在自己選定時間、選定地點獲取到相關作品,即構成對權利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因部分互聯網從業主體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薄,網絡從業者隨意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比較普遍。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力度,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對促進市場高質量發展有重要意義。
案例10:
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訴濱州某電器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系“雷士”“NVC”“雷士照明”等系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雷士”系列商標在經營過程中形成較高的知名度、影響力及社會美譽度。惠州雷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士貿易公司)系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該公司與濱州某電器公司簽訂有《專賣店渠道授權協議》,授權濱州某電器公司經銷雷士產品,該授權2018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截至2021年8月17日,濱州某電器公司所經營的店鋪店招及店內仍突出標注有“NVC雷士照明”字樣。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雷士”“NVC”“雷士照明”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濱州某電器公司在其店鋪店招、店內墻面上使用“NVC雷士照明”字樣與涉案系列商標相同,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一、濱州某電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店鋪及名片中使用“NVC雷士照明”系列注冊商標字樣;二、濱州某電器公司賠償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30000元;三、駁回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糾紛發生前,濱州某電器公司曾系“雷士”“NVC”“雷士照明”等注冊商標的合法被授權人,但其被授權使用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在商標授權期限屆滿后,濱州某電器公司自然不再享有相關商標的使用權,應當及時拆除相關標志不再使用,否則將構成侵權。實踐中,許多市場主體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正規授權加盟后,與權利人不再維持授權加盟關系,此時該類市場經營者負有及時整改拆除相關經營標志的義務。若該類市場經營者未及時整改,因其與權利人曾經存在授權加盟關系,可以直接推定為該類市場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是惡意的。廣大經營者切勿貪此小利而吃大虧。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