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5-13 17:28:05
原標題:因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等,浙商財險連收兩張罰單共被罰22萬!5月初剛被處罰!青島分公司曾被列為被執行人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據銀保監會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虛構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等連收兩張罰單,共計被罰人民幣22萬元,涉兩處支公司。
據阜新銀保監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阜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因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20年3-8月,你公司將丁某等4名內勤員工銷售的908筆公司直銷車險業務掛在葉某等21名個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費203.95萬元,列支手續費45.82萬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六十一條規定,對其罰款人民幣15萬元,處罰日期2022年5月7日。
據葫蘆島銀保監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葫銀保監罰決〔2022〕2號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存在以虛構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處罰日期2022年05月09日。
記者梳理發現,5月初浙商財產保險剛因此被處罰。中國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麗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水中心支公司因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活動,中國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水中心支公司罰款人民幣31萬元。應旭峰、鄭裕波是上述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中國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對應旭峰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萬元;對鄭裕波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萬元。
另據梳理發現,2020年以來,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威海中支、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濰坊中支等曾收到罰單,主要因為編制虛假文件資料、財務數據不真實、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等,合計罰款金額超過百萬。其中,浙商財險威海中支因虛列經營費用被罰34萬元。
此外,浙商財險青島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64891元。相關資料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注冊地為浙江省杭州市,公司專業經營各類財產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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