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7-18 09:39:07
原標題:濱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來源:濱州日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范、法治體系完善的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踐行“讓企業和企業家舒服”的服務理念,強化部門協同聯動,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工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主要責任。
市、縣(市、區)營商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獎勵與容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與激勵機制,鼓勵公民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結合實際,在法制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對在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六條【品牌打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打造“濱周到”服務品牌。
每年7月17日設為“濱州營商環境日”。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七條【市場準入和平等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打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全力營造市場準入暢通、開放有序、競爭充分的市場環境。
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縣(市、區)“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完善誠信評價系統、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不良行為曝光機制,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應用。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主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序、結果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推動電子擔保函應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九條【人才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保障等措施,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安置、醫療保障、社會保險、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市場主體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培育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水平。
第十條【信貸便利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普惠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應急轉貸機制,支持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依托產融綜合服務中心,搭建“濱融易”便民融資服務平臺,簡化貸款手續,提高融資便利度。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在濱州設立區域總部或者運營中心,推進私募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興金融業態發展,持續優化金融空間布局。鼓勵支持發展綠色金融,推廣碳排放權、用能權等抵質押貸款。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行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券。
第十一條【企業開辦及注銷】開辦企業實行全程網辦,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經營場所實行自主申報承諾,落實“一照多址”。
企業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可實行簡易注銷登記。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裁定文書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政務環境
第十二條【政務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深入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數字化城市建設,統籌工業互聯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提檔升級,打造數字教育、遠程醫療等數字生活應用場景,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數字化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站)標準化建設,實現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就近辦理。
第十三條【權責清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權責清單制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線上事項管理】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線上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網上辦、掌上辦等多元化辦理渠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及辦理指南,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機構、投訴渠道等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同一事項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線下事項入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大廳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均應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大廳集中辦理。
各部門單設的政務服務場所確不具備整合并入本級政務服
務中心大廳的,應當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一窗受理】政務服務場所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審批服務模式;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錯時延時服務、個性化定制等服務。
第十七條【推行“一件事”場景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涉及多項政務服務事項的“一件事”辦理程序,編制清單和辦事指南,落實線上線下場景式主題服務,實行部門首受理負責制,實現一套材料、一張表單。
第十八條【容缺受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容缺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目錄。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告知承諾制】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工作中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審批事項除外。
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當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對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履行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函告許可機關依法撤銷決定,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作出虛假承諾的,行政監管部門調查屬實的,應當函告許可機關依法撤銷決定,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幫辦代辦】政務服務場所應當制定幫辦代辦服務標準,配備幫辦代辦人員,負責解答咨詢、協助辦理、代辦服務等,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一條【政務服務中介行業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介行業監管部門議事協調機制,完善信用管理、星級評價、項目申請單位積分制管理、項目服務質量跟蹤回訪等監管機制,打造濱州“中介超市”服務品牌。
第二十二條【公共數據歸集應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實時全量歸集原始數據,實現公共數據的共享交換和開放應用。在辦理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事項時,應當優先應用公共數據,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網絡查證等方式證明的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書面證明材料,打造無證明城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搭建經濟運行專項庫,歸集共享經濟運行相關數據,提升經濟運行數據分析能力。
第二十三條【電子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證照服務系統,對實體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同步更新、同步注銷,推行電子證照一網申請、受理、審批、公開、查詢及打印下載。有關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實現互認互通。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實施用地清單制、多測合一、聯合驗收,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前公告并入土地成交公示或者土地劃撥批前公示,細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五條【不動產登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窗受理、并行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協作,實施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實現水、電、氣、暖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
第二十六條【惠企民生政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免審即享惠企政策、靜默認證民生政策等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群眾免于申請、直接享受政策。
第二十七條【社保卡一卡通】在政務服務、惠民惠農補貼發放、就醫購藥、待遇領取、金融服務、智慧城市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社保卡“一卡通”應用,便利群眾辦事,提高服務效能。
第四章產業發展環境
第二十八條【支持數字經濟、互聯網+特色產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工業、交通、城市管理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區域特色產業,圍繞“互聯網+產業”,培育重點電商產業集聚區,引導實體經濟互聯網融合。
第二十九條【鏈群招商培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鏈群的整體培育,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完善項目策劃、土地、資金、人才、落戶等政策,為產業鏈群提供政策支持,支持產業補鏈、強鏈、延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發展,鼓勵產業鏈做大做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投資熱力圖,發布產業招商目錄,建設重點項目信息庫和載體資源庫,推進投資招商管理服務智能化、規范化和精準化,打造智慧招商新模式。
第三十條【服務民營經濟】民營經濟發展服務機構應當整合各類企業服務資源,建立惠企通“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互動交流、政策咨詢、人才培訓、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知識產權、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園區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打造主導產業清晰、產業鏈條完整、產業功能先進、空間布局有序、管理服務完備、生活配套齊全、園區治理有效的新型產業園區。
產業園區管理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企業綜合服務受理點,為企業提供人才服務、開辦企業、項目建設等政策咨詢、幫辦代辦服務。
第三十二條【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標準地”出讓制度,對擬出讓的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推動土地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條【上市服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上市、掛牌等方式進行融資,做好上市企業后備資源的篩選、培育、輔導等工作。推行上市“種子企業”保護機制,引導“種子企業”建立完善問題預警、研判評估、風險防控、協同處置聯動機制。
第三十四條【創業扶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專項資金,提供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并對孵化機構的辦公用房、用水、用能、網絡等軟硬件設施給予優惠,減輕創業者負擔。
第三十五條【公用服務并聯辦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與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實行一網通辦、并聯辦理。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的前置條件。
第五章法治環境
第三十六條【規則制定】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政策持續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已出臺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承諾、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隨意更改。對因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宏觀政策變化或其他法定事由確需變更的,要依法作出解釋說明,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保護中小投資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司法機關應當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暢通中小投資者維權渠道。
第三十九條【審管聯動】對審批與監管分離的事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管聯動機制,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給有關行政監管部門。
行政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需要依法變更、撤銷、注銷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作出行政決定并及時推送至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市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推動抽查檢查結果互認共享,促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實施重點監管,事項數量和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對企業實施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對主要風險點實行精準識別、監測預警和差異化監管。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一條【涉企執法、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開展的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國家、省、市統一部署或環保、應急等臨時安排的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在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嚴格按照公布實施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根據企業整改情況、造成后果的程度,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對及時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業,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失信懲戒】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失信懲戒具體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按照失信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分級、分類規定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制度,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或者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六章監督保障
第四十三條【人大監督】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廣泛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企業代表、法律工作者、媒體記者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及時、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五條【投訴受理】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全市營商環境投訴受理平臺,實行統一接收、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考核。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的電話、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網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網絡輿情監測、研判、處置、反饋機制,發現涉及營商環境的網絡輿情,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移交有關部門,督促其及時核實處置并反饋結果。
營商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等單位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營商環境領域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六條【違規處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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