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沂蒙晚報
2022-07-18 10:00:07
原標題:臨沂市住房公積金 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來了
來源:沂蒙晚報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維護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制定《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臨沂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和監督,自2022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此外,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提取條件
第四條: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條:符合第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應在取得有效證明材料之日起一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且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父母、子女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順序為:職工及配偶、父母子女。
第七條: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順序為:借款人及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細則規定提取條件但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逾期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須還清拖欠本息后才能辦理提取。
第九條:依照第四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為封存狀態后申請,提取時一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非銷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不得清零。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提取重點支持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對下列情形的購房提取申請嚴格審核,并按相應規定條件提取:
(一)異地購房及異地商貸,購房所在地應為職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戶籍地或繳存地;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該房屋產權過戶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房屋權屬變更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滿1年后申請提取;
(三)非配偶、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應提供所有權人在本市范圍內無其他自住住房證明。
提取證明材料及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Ⅰ類銀行卡原件,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具備同等效力的電子證照材料可視同原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憑證;在其他城市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網上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在購房所在地至少滿1年的戶籍證明或繳存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3年內申請。
2.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購房款發票;在其他城市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在購房所在地至少滿1年的戶籍證明或繳存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3年內申請。
3.購買拆遷還建房的,應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拆遷還建協議、回遷證和繳款憑證;
應自取得回遷證之日起3年內申請。
4.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
應自取得購房合同之日起3年內申請。
5.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應自取得拍賣住房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3年內申請。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造(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建房款(翻建費用)發票;翻建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依法依規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還應提供當地農村戶籍證明。
應自批準文件生效之日起1年內申請。
7.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證明、施工合同和大修費用發票。大修是指需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房屋的工程,大修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應自危房鑒定證明出具之日起1年內申請。
(二)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相關證明。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免提供。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四)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
1.借款人及配偶為本市繳存職工且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簽約沖還貸業務,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月沖抵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2.借款人正常還款6個月后,可申請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提取。
(六)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應在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后申請。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遺產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第十三條:職工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原件。職工父母、子女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第十四條:職工有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可委托代辦。
第十五條:職工應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配合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予提取的決定。
提取額度
第十六條:購買自住住房,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金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每人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七條: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逾期罰息)。
用自籌資金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自結清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前1年內的自籌資金實際還本付息額。
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年內的實際還本付息額。
一年內多次提取的,提取金額為上次提取至本次申請期間實際還本付息額。
第十八條: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的實際房租支出金額;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12個月最高租金額度(租住住房面積以144m2為限,按照物價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租金標準計算)。
提取程序
第十九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市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已實現網上辦理的提取業務類型,可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網上辦理渠道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真實齊全且符合規定方可受理,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市公積金中心受理提取申請后,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即時辦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全額退回,3年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情節嚴重的通報所在單位;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臨報融媒記者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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