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6日訊 2月16日上午,青島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青島市停車場條例》相關情況進行介紹。
據介紹,《青島市停車場條例》于2022年12月16日經青島市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0日,報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停車場條例》共7章69條,分為總則、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停車場的使用、智慧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與2007年頒布實施的《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相比,增加了25條。《條例》突出建管并重的理念,全面規范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著眼前瞻性,對原法規進行全面修訂,重點解決停車場信息化建設滯后、停車資源共享利用不充分等問題,提高停車管理和服務能力。
建立協同共治的高效管理機制。停車場管理涉及多領域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形成高效有力的管理機制。一是為解決部門職責不清、部分管理環節缺位等問題,明確市政府建立停車場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屬地管理,明確區(市)政府的管理職責;加強管理環節的銜接,明確相關部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各環節的工作職責。二是為打通停車場管理中的信息壁壘、提高部門監管合力,明確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停車場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相關部門在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提高監管效能。
優化停車供給結構。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既要統籌規劃建設、擴大停車場增量,也要多措并舉挖潛、盤活存量資源。一是加強規劃引導,明確停車場規劃的編制主體及內容、年度計劃的實施以及建筑物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等規定,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供給體系,同時加強與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的有效銜接。二是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停車場,明確在停車場用地、建設立體停車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為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問題,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以及改造要求。三是統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擴大停車場供給,鼓勵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道路等的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四是為緩解道路行車難問題,規范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明確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總量控制,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老舊住宅小區周邊道路,可以根據情況設置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
規范停車場的使用管理。停車場的運營,既要考慮激活市場活力,也要強化規范管理,提高停車服務質量。一是加強停車資源共享,鼓勵各類停車場開放共享,鼓勵住宅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等區域錯時共享停車。二是加強價格調控,明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區域高于外圍區域、交通擁堵時段高于非擁堵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并動態調整。三是明確停車場應當按照建設用途使用,規范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相關職責,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等相關義務。
推動智慧化停車管理服務。堅持信息化驅動,以建立“全市一個停車場”為目標,推動停車數據信息聯網,促進停車資源高效利用。一是按照“全市一個停車場”平臺建設要求,明確市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全市停車場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整合停車數據信息,向公眾提供便捷的停車服務。二是將信息化建設作為停車場建設的剛性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配建停車場信息管理系統;既有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改造、補建等方式,逐步配建完善停車場信息管理系統。三是為確保停車數據信息的動態更新,明確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以及向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實時在線傳輸數據信息,鼓勵其他停車場數據信息納入平臺。
解決重點區域停車難問題。老舊小區、醫院、學校等重點區域停車難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稐l例》也予以重點關切。一是解決機動車臨時??繂栴}。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站、中小學校、醫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二是針對中小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的停車需求,從新建和改造兩個方面分別提出解決方案。新建中小學校,應當針對校內教職工停車需求與接送學生停車需求分別設置停車泊位,并同步設置接送系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停車泊位和接送系統設置要求納入規劃條件。既有中小學校停車場出入口在校外設置、具備安全隔離條件的,應當對校內車輛與接送學生車輛實施物理隔離改造,并依規識別有序向接送學生車輛開放。三是結合城市更新,統籌考慮片區停車需求。老舊住宅小區、中小學校、醫院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點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實施老舊住宅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應當統籌考慮公共停車場建設、改造,明確相關用地規劃條件。
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一是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未按照規定配建停車泊位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處置。二是對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置。三是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條例》相關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置。四是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未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停車場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并實時在線傳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