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3-05-10 09:50:05
原標題:濱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來源:濱州日報
原標題:濱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來源:濱州日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管理,營造美麗宜居環境,改善空間品質,彰顯濱州城市形象、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和人文精神,構建四環五海、生態濱州的自然生態景觀風貌,提升城市發展軟實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城市風貌管控中涉及的文物、古樹名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的保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筑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要素相互協調、有機融合構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立法原則】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應當體現本市特色,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永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工作的領導,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發展改革、城鄉水務、交通運輸、教育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相關工作。
第六條【專家、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和城市設計專家、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當公開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景觀風貌設計專家、社會公眾參與制度。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本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工作。
對破壞城市景觀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七條【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意識。
第二章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八條【編制城市設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明確城市景觀風貌分區控制體系和管控要求,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控制引導。
城市設計包括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管控區域城市設計,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總體城市設計】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確定風貌特色定位,明確整體景觀風貌格局,劃定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識別一般地區中影響公共空間品質的開敞空間、公共界面、公共環境藝術品、綠化、戶外廣告及景觀照明設施等管控要素。
總體城市設計的主要景觀風貌管控要求應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條【重點管控區域城市設計】重點管控區域城市設計應當確定本區域整體空間、歷史文化、植物景觀等整體特色,將城市天際線、建筑風貌、街道界面、景觀照明、公共環境藝術品、戶外廣告和招牌以及樓名標識、市政交通設施及市政管線敷設形式等要素作為重點內容,并提出城市景觀風貌要素的控制與引導要求。
重點管控區域城市設計的主要景觀風貌管理的內容和要求應當依法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高鐵、中海、北海、南海、蒲湖、白鷺湖、彩虹湖等片區,北海大道、黃河大道、黃河五路、黃河十二路,渤海五路、渤海十八路,黃河、秦皇河、新立河等應作為重點區域進行管控,在建筑高度、色彩、風格、退線等方面進行嚴格管控。
中海片區、沿黃河大道兩岸的建設工程在規劃許可前,應當向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
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控區域。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藍線、紫線】城市內的綠地、道路防護林、河流防護林、景觀生態林、綠道、山體等區域應當強化綠地管理,由城市綠地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城市綠線。
城市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等區域應當作為重點區域進行管控,由城鄉水務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城市藍線。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等區域應當作為重點區域進行管控,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城市紫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藍線、紫線屬于城市風貌保護范圍,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城市設計審批】總體城市設計、重點管控區域城市設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城市設計編制程序】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城市設計應當通過座談、論證、網絡等多種形式及渠道,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審批前應當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市設計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城市設計修改程序】修改已批準的城市設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設計,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城市設計;確需修改的,不得縮小保護范圍、減少城市景觀風貌要素。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地系統、河湖水系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設計相銜接,符合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要求。
第三章自然生態景觀風貌保護
第十六條【水體保護】城鄉水務、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等劃定水體保護范圍,并在河流水系專項規劃中明確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
水體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水工程和環境保護設施除外);
(二)開(圍)墾、填埋或排干濕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響水系安全、破壞景觀的爆破、采砂、采礦、取土;
(五)擅自建設排污設施;
(六)其他破壞活動。
第十七條【河流水系開發原則】河流水系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重點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河流生態廊道的功能和走向。
第十八條【岸線景觀管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岸線景觀建設,構建功能復合、開合有致的濱水空間,濱水空間建筑風貌應當協調統一,明確濱水建設項目的高度、色彩、體量等控制要求,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九條【重點地區天際輪廓線和重要視域廊道管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重點地區天際輪廓線和重要視域廊道,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體量、色彩等。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劃定重點地區建筑高度控制線,確定建筑后退距離,塑造良好的天際輪廓線視域廊道。
第二十條【城市綠地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進行建設。
禁止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四章人文景觀風貌塑造
第二十一條【人文景觀風貌塑造原則】人文景觀風貌塑造應當展現本市河海相依的平原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時代特征和藝術品位。
第二十二條【落實風貌管控】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發展改革、城鄉水務、交通運輸、教育體育等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將風貌控制要求落實到規劃條件、建設條件意見書、方案設計、項目審查及實施建設中,引導城市空間形態良性發展。
第二十三條【城市色彩體系】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對總體城市設計中城市色彩體系提出意見,加強相關城市設計中對建筑基調色的引導。
第二十四條【城市景觀照明】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城市景觀照明的統籌規劃、方案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
景觀照明專項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大型標志性建(構)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點、廣場等景觀照明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并經城市管理部門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
景觀照明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電力、通訊、石油等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架空管線、過街天橋、橋梁、通信基站等地上市政公用設施及油田生產設施的風貌管理,并在選址、外觀設計等方面充分考慮與周邊建筑的協調,并結合周邊景觀進行美化處理。
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遷改下地。
第二十六條【公共環境藝術品管理】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措施,明確公共環境藝術品的管理要求,引導和規范公共環境藝術品的配置和維護。
在文化、體育、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筑和重要街區、廣場、公園等開敞空間,應當配置突顯本市地域文化特征的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或者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等特色藝術。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情況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既有建筑風貌管控】既有建筑風貌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設計進行統一規劃,并依法進行改造。
第二十八條【其他活動風貌管理】下列活動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以及城市容貌標準:
(一)設置候車亭、崗亭、公共自行車站點;
(二)房屋建筑主體的建筑外立面裝修裝飾;
(三)建筑物廣告、招牌及樓名標識設置;
(四)安裝空調架、晾衣架、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五)在公園綠地內建造景觀小品;
(六)安裝景觀燈光、充電樁、電力環網柜、交通管理設施等設施;
(七)道路維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上述行為加強監管和引導。
第二十九條【歷史風貌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獨具特色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的規劃管控,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延續傳統風貌,傳承歷史記憶。
各縣(市、區)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特色歷史風貌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具有黃河文化特色、渤海革命老區文化特色、魯北平原特色的歷史建筑和自然生態景觀體系。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利用和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得破壞歷史建筑外觀和內部主體結構。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概括性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破壞水體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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