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7-01 16:56:07
原標題:物流公司設“負激勵”機制,司機出車禍被辭退 法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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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物流公司設“負激勵”機制,司機出車禍被辭退 法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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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6月30日訊(記者 張敏敏)6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護航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山東高院審判監督三庭副庭長范翠真通報了2021-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宋某與某物流公司勞動爭議案。
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駕駛員。該公司安全管理激勵方案規定:駕駛員激勵機制:全責/主責負激勵12000元,同責負激勵6000元,次責負激勵3000元。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后予以辭退,駕駛員無過錯對駕駛員不予負激勵,無責不予負激勵。
2022年7月3日,宋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死者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宋某承擔次要責任。2022年8月31日,某物流公司向宋某發送《通知函》,內容為“根據公司安全管理激勵方案,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后予以辭退,駕駛員無過錯對駕駛員不予負激勵,無責不予負激勵?,F通知您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公司將按自離處理?!币虬干鏍幾h,宋某請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勵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據此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違法。主要理由是:某物流公司提交的通過安全管理負激勵方案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在程序和實體上均有瑕疵。激勵方案中關于負激勵的規定應屬無效。激勵方案名為負激勵,實質上是克扣員工工資和罰款,違反了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屬于一般過失,且物流公司系專門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潛在的安全風險在所難免。激勵方案對交通事故中(包括輕微事故)負次要責任的駕駛員也要予以“負激勵”,屬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
本案中,宋某作為駕駛員,本職崗位就是事故高風險崗位,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某物流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基于此,宋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具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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