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24-01-26 14:05:01
原標題:下月施行!青島首部大數據領域立法來了
來源:青島日報
原標題:下月施行!青島首部大數據領域立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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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6日訊 《青島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將于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首部大數據領域立法,也是拓展新興領域立法、推動數字青島建設的重要制度成果,《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1月26日,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青島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有關情況。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鄧煥禮,市大數據局副局長王朝靜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近期,政府規章《青島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向社會公布,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首部大數據領域立法,也是拓展新興領域立法、推動數字青島建設的重要制度成果。
為加強公共數據管理,激活公共數據要素潛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按照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市司法局、市大數據局積極推動公共數據管理立法,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區(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政府立法聯系點等意見,調研聽取相關企業、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在貫徹落實上位法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對公共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全面規范,打通公共數據共享堵點,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強化公共數據安全保障,為推動數字青島建設、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辦法》共8章52條。
明確管理職責與工作機制。公共數據涉及范圍廣,加強各行業、各領域公共數據管理,需要建立職責明確、上下聯動、橫向協同的工作機制。一是明確適用范圍。《辦法》第三條界定公共數據的范疇,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范疇。二是明確工作職責。《辦法》第六條對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相關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數據安全監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職責作出規定,形成高效協同的工作合力。三是強化一體化布局。《辦法》第八條規范市、區(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設,加強互聯互通、共建共享,同時明確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統一的通道共享、開放公共數據,解決公共數據"體外循環"問題。
規范公共數據收集與匯聚。加強公共數據源頭管理,是提高公共數據質量的關鍵。一是規范公共數據目錄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對公共數據目錄的內容、目錄的編制及更新作出規定,強化公共數據目錄動態管理。二是明確公共數據收集的原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公共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程序和標準收集;收集的公共數據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三是加強公共數據治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公共數據質量管理、公共數據校核作出規定,明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質量檢查和問題數據糾錯機制,對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確保公共數據完整、準確、可用。對發現公共數據不完整、不準確的,明確了限期校核、情況反饋等規定。
暢通公共數據共享渠道。堅持共享共用,推動公共數據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享。一是建立公共數據共享負面清單。《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公共數據共享的原則、共享屬性、共享負面清單作出規定,明確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應當提供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經審核后列入公共數據共享負面清單。二是完善共享機制。《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公共數據共享的申請、審核和反饋作出規定,同時規范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的使用,明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共享需求應當遵循最少、夠用原則,明確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承諾其真實性、安全性、合規性。三是加強供需對接。《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共享公共數據無法滿足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提交公共數據需求清單或者提出數據比對、核查需求,由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與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協商解決,提高供需對接效能。
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堅持創新驅動,激活公共數據要素價值,更好地服務企業和群眾。《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對公共數據開放類型、開放清單、開放方式作出規定,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開放。為拓展公共數據應用場景,《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推進公共數據在農業、工業、教育、醫療、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保等領域開發利用,推動公共管理和服務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對公共數據運營、公共數據交易作出規定,明確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授權運營單位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核驗等形式向社會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鼓勵開發利用公共數據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通過數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促進數據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強化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堅持發展與安全并重,把安全貫穿公共數據處理活動的全過程,加強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四十六條對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風險防范作出規定,明確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演練工作機制。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分類分級保護要求,采用身份認證、數據加密、數據脫敏、隱私計算等措施,提高公共數據安全保障能力。《辦法》第四十七條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加強對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行維護的安全管理,切實筑牢安全防線。(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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