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煙臺日報
2024-04-25 11:14:04
原標題:5月1日12時煙臺封海休漁
來源:煙臺日報
原標題:5月1日12時煙臺封海休漁
來源:煙臺日報
本報訊(YMG全媒體記者 宋曉娜 通訊員 周可明)昨日,記者從煙臺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獲悉,5月1日12時起,煙臺將正式進入海洋伏季休漁期。
根據規定,北緯35度以北我省管轄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本省籍漁船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省農業農村廳確認,在省內休漁的,統一安排在指定漁港停靠休漁;在省外休漁的,由省農業農村廳協商當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在指定漁港停靠休漁;外省籍漁船因本省份漁港容量限制、無法容納休漁漁船而申請在我省休漁的,由該省份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與省農業農村廳協商安排。休漁漁船一經確定停靠漁港,休漁期間原則上不再變動。
所有裝有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應全程開啟設備,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攜帶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5月1日12時前,所有應休漁漁船必須進入船籍港或指定漁港停靠休漁。漁船要按照規定安裝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確保在伏休期間能夠實時上報位置信息。休漁漁船在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靠地點。因避風、轉港塢修、打撈滸苔等原因確需變更停靠地點的,應按照程序提前申報,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完成指定事項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點或指定漁港停靠休漁。
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漁船塢修原則上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進行,由縣級漁業執法機構批準。跨縣、跨市、跨省塢修的,需逐級上報由市、省漁業執法機構批準。伏休結束前10日內,原則上不再批準省內跨市和跨省塢修申請。
應休漁漁船不得隨船攜帶漁具,出海的養殖漁船不得攜帶捕撈漁具。除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外,應休漁漁船不得越過我省海岸線外3海里。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