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4-12-26 09:28:12
原標題:明年起 濱州娃飲食健康將有“保護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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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明年起 濱州娃飲食健康將有“保護盾”
來源:濱州日報
本報記者羅軍通訊員張乾坤
作為全國首部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濱州市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記者采訪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唐海濤,請他詳細講解《條例》出臺的背景、亮點之處及其出臺的意義。
《條例》是全國首部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記者:中小學生飲食健康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請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唐海濤:民以食為天,中小學生飲食安全健康關系千家萬戶,關乎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如何更好地確保學生飲食健康安全、營養可口,全國各地都在進行探索和實踐。濱州市人大常委會將《濱州市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條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并于年初開展了條例起草前的調研工作。
調研發現,我市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中小學校食堂建設不能滿足集中就餐需求;校外配餐機構選定程序還需規范完善;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還缺乏法律法規依據,行業準入門檻低;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劃定不清,造成監管空白,導致有關部門職責不能有效發揮等。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厘清相關部門職責,加強和規范中小學校食堂、校外配餐機構和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構建科學閉環管理鏈條,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該《條例》是全國首部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6章32條,強化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市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重點圍繞中小學校食堂、校外配餐機構和校外托管機構管理三個方面,合理劃定職責權限,科學做好制度設計。
廣泛征求意見,確保制定出的法規能夠真正有效地保障中小學生飲食健康安全
記者:《條例》的起草審議過程是怎樣的?
唐海濤:《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程參與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條例的起草、調研等各項工作。市教育局牽頭與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條例初稿,并于5月中旬送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審查。其間,起草部門通過多種形式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就條例有關條文進行研究論證。
6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商請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征求立法咨詢專家、立法研究服務基地、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召開座談會、到縣市區調研、學習外地先進經驗做法等方式匯聚各界意見。8月2日至13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征集的217條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多次修改完善。8月16日,市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1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2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為更好地結合濱州實際,9月11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組組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同志和業務科室(法規科室)負責同志,校外托管機構、校外配餐機構、中小學校負責同志和學生家長代表等參加專題論證會,就條例的重點條款進行研究論證,聽取意見建議。9月20日,立法調研組赴部分中小學食堂、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現場調研。9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對條例內容進行了集中修改。
10月12日,市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2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10月31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堅持把中小學集中就餐飲食安全、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在主體責任和過程管控上扎緊制度籠子
記者:《條例》在內容上有哪些特點和亮點?
唐海濤:根據調研和座談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條例》在立足做好中小學生集中就餐飲食健康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富有濱州特色的制度設計,確保中小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舌尖”上的安全和營養健康。
一是明確中小學生集中就餐服務主體的從業資格以及從業人員要求,把好從業管控第一道關口。《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校外托管機構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條例》要求,中小學校食堂、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二是持續加強“供給側”建設與管理,履職盡責做好源頭管控工作。首先,在學校方面明確了中小學校食堂建設要求,夯實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條例》要求,新建的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學校不能滿足在校全部學生集中就餐需求的,應當創造條件改建、擴建食堂;對于在過渡時期內,不具備配建學校食堂條件的,可以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同時要求,中小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學校負責人集中就餐陪餐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就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在校外配餐機構上選定上,《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配餐機構,并向社會公布。針對校外托管機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后十日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情況進行統計,并將校外托管機構信息報教育主管部門,確保及時掌握校外機構情況。
三是對食品原材料采購和加工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做好過程管控工作。《條例》從嚴把食品原料采購關口、嚴格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格即時加工食品、做好食品加工過程監督工作、完善危機應對處置措施等環節上,完善制度設計,強化過程管控,全力杜絕影響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全力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和原料,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食品進貨查驗、食品銷售等信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關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采用新鮮食材即時加工制作,確保食品安全、營養、健康。
四是護航中小學生飲食營養健康,做好科學管控工作。加強營養指導員的配備與培訓。《條例》要求,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營養指導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鼓勵開展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做好健康監測工作;中小學校、校外配餐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應當控油、限鹽、減糖,合理烹調;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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